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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将迎来合并浪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0:36 法制早报

  保监会即将出台的政策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大幅提高

  “这应该是在鼓励保险公司向大公司发展,因为对于修订后的标准,大公司肯定是没问题的,但是小公司就必须寻求 投资方的进一步注资,增加资金充足率才可能达到保监会修订后的新标准。而保险业投资回报周期很长,这对投资方也是一个 考验,因此一部分小型保险公司只有寻求合并才能继续经营下去。”

  □本报记者夏春春发自北京

  “如果这个政策最终出台,那么业界很可能会有一个兼并的浪潮出现,小公司应该会因此进入一个兼并重组时期,1 加1等于2,总比以前的实力强,(迄今为止)在中国保险界,还没有合并收购的案例呢。”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 教授总是语出惊人,对于中国保监会8月17日抛出的《关于征求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修 订标准意见的函》会带来的影响,他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给出了相当大胆的预测。

  “这应该是在鼓励保险公司向大公司发展,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政策暗示,虽然他们并没有这么说。因为对于修订后 的标准,大公司肯定是没问题的,但是小公司就必须寻求投资方的进一步注资,增加资金充足率才可能达到保监会修订后的新 标准,而保险业投资回报周期很长,这对投资方也是一个考验,因此一部分小型保险公司只有寻求合并才能继续经营下去。” 郝演苏教授表示。

  不过,作为监管方的保监会并不那么肯定这个发展方向。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大幅提高

  先不看专业的会计术语,单从数字变化来看,从1亿元到50亿元的飞跃不能不让人惊诧。

  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该征求意见函的全文。与2003年1号令中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 指标管理规定》第四条相比,有关财险公司应具备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有相当惊人幅度的提高,从“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 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 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提高到“最近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50亿元人 民币以下部分的9%和50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8%;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25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2.5%和 25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2.5%”。原来规定中,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直接采用最近会计年度的标 准。而意见函中则调整为必须是最近会计年度标准的两倍。

  业内人士表示:从2003年第一次发布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到2005年最近酝酿大幅提高最低 偿付能力额度标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保险行业风险意识的增强。

  中国保监会财务监管处王证先生告诉《法制早报》记者,这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四 条作出如此重大的调整,主要源于对国内保险业现状的深刻认识。如果按照以前的标准,1亿元对大型保险公司来说简直是九 牛一毛。换句话说,这个最低偿付额对稍具规模的公司来说都是不痛不痒的。而新标准不同,自留保费在50亿元以上的保险 公司,才可以算是大型保险公司,这才是能够真正反映保险公司风险状况的会计数据。

  同时,王证还告诉记者,因为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的一些会计数据采用的是欧 盟标准,而现在欧盟标准也提高了,再加上一些货币单位不同和汇率换算问题,我们自己的标准作出符合自己现实的调整是应 该的。

  “新标准的上调不会给行业带来大的波动,但将会促使保险公司对自己整体的财务状况和营收有一个全面的重视,而 不是像现在这样仅仅在意规模、效益等方面片面的数据,对偿付资金充足率等以前他们不太看重的数据也要重视起来。”王证 强调。

  王证与郝演苏教授有一点意见是相同的,那就是保险公司的资金充足率一定要达到征求意见函中的数据,这在保证投 保人利益的同时,对保险公司自身的健康发展也有利。

  保监会否认

  此次修订与太保事件有关

  虽然发出这个意见征集函的中国保监会财务监管处人员强调,这个函只是监管部门常规的政策调整修订工作,但是对 于“偿付能力”等字眼极其敏感的新闻媒体还是不依不饶,有报道甚至联想到刚刚被保监会二次警告“偿付能力问题”的太平 洋人寿保险公司,引发的新一轮猜测围绕“太平洋寿险偿付能力不足促使保监会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标准”展开。

  记者就此事致电保监会财务监管处王证时,王证否认此次的修订与太保事件有关。并表示,无论是不是关于偿付能力 方面的警告,保险公司收到监管意见书,就是监管政策的执行过程,而刚刚发布的这个意见函则是监管政策的修改意见征集函 ,还处在修订阶段,“这两件事当然不可以混为一谈”。

  “保监会发出的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警示和意见函一般针对的是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充足与否,而不是目前媒体 经常提到的‘偿付不足’这样的严重问题。”王证说。

  郝演苏教授则认为,投保人目前不必担心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虽然国外有保险公司破产的事实,但是目前国内不会 出现保险公司破产的现象,这是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设计得出来的结论。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16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 能力额度)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充 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 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 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70%之间的公司,保监会除 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 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 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存在的好处就是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措施是以明确的财务数据、硬性指 标来说话的,而不是弹性的、有浮动的。

  该规定第十八条阐明:本规定的监管指标旨在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做出预警。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 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若指标值为999%,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具体原因决定是否确认为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 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下措施: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指标超正常范围的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改进方案; 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检查以评估其实际偿付能力的状况和趋势;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郝演苏教授表示,对媒体正在关注的太平洋人寿被保监会点名的事件,肯定是因为指标没有达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的标准,“监管层不是给了个期限,10月31日出整改方案吗?”郝教授认为根据硬性指标来 监管的方式是比较有力的,在太平洋人寿必须交出整改方案的同时,保监会还在股东分红、机构设置等方面对太平洋人寿给予 限制性规定。

  在保监会三条阶段性的监管措施中,最严重的字眼是“接管”,而不是破产。但是郝演苏教授认为,这跟破产相去不 远,把业务都转让出去了,就没有收入了,也就逐渐淡出这个市场了。这对增加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培育他们的市场竞争力 是有好处的。

  “至于投保人,没有必要担心赔付和保单有效问题,除非出现大规模的灾难性事件,否则,应该不会出现保险公司赔 付不足的事件。”郝演苏教授表示。

  寿险标准基本不变

  有关保监会采取的具体监管措施,太平洋寿险方面并没有给予证实。记者在向太平洋寿险公司宣传处致电时,始终未 能与相关人士联系上,而去年太平洋寿险在遭遇相同事件时,也没有出面回应。

  在去年8月27日结束的“全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讨会”传出: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中国人寿集团、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寿险公司下发了监管意见书,在业内引起巨大反响,因为这是 第一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行的监管措施。

  不过,保监会最近抛出的《关于征求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修订标准意见的函》针 对的主要是财险公司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跟大家原本预测的可能会调整寿险的结论完全不一样。

  郝演苏教授告诉记者,因为寿险跟老百姓生活休戚相关,所以保监会一直比较重视,在最初制定相关偿付额标准时已 经比较完善了,所以需要调整的部分是原本跟老百姓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财险方面,而短期人身险的最低偿付额又是适用财险的 标准的。

  保监会王证先生表示,去年对三家寿险公司下发了监管意见书,和今年对太平洋人寿发出整改要求的监管措施,就是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有关寿险最低偿付额标准的执行。

  对于新版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何时出来,王证先生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但是他告诉记 者,征求公司意见的工作已经结束,至于公司方面具体有什么反馈意见目前还不方便透露。

  记者致电与《关于征求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修订标准意见的函》可能涉及的公司 ——人保财险和人保健康险公司,两家公司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也都表示还不清楚这件事。

  王证表示,他们的下一步工作是征求专家意见。因为保监会在新标准的计算和制定方面已经做得相当完善了,他预计 最后的结果不会和征求意见函中的数据相差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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