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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患血吸虫病 职工可认定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1:23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姜艳秋实习生丁颖磊)昨天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因工患血吸虫病职工可认定工伤。为保护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市公布了对该病的诊断及工伤认定的相关办法。

  一、 血吸虫病的诊断:血吸虫病的诊断,由用人单位出具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证明,经有诊断和鉴定权的血防医疗机构确诊。

  二、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工伤认定:1996年9月30日前,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工伤确认,由原用人单位根据血防所的诊断证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工作室进行确认,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2003年12月31日前,原用人单位管理的血吸虫病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血防所的诊断证明、劳动合同以及职工身份证明等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2004年1月1日后,被诊断为血吸虫病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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