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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提供办公房 居委会不给居民开证明盖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1:58 龙虎网

  【龙虎网讯】“孩子出生已一个多月,户口却一直没能报上。”白下区石门坎大地豪庭小区的李先生如今急得焦头烂额,“居委会与开发商有矛盾,不愿意为我们居民开证明。”

  大地豪庭建成已两年,500多户入住居民多数遭遇了李先生类似的情况,甚至有的家里老人死了要火化,居委会也不肯开证明。居委会拒绝服务的理由是开发商未解决其办公用房。

  对此,一些律师、专家学者及江苏省民政厅的官员一致认为,作为为居民服务的最基层机构却拒绝为居民服务,其做法是荒唐的,也违反了国家法律。

  拒不办事急煞居民

  李先生:小孩出生不开证明

  李先生的孩子是今年7月下旬出生的,在孩子出生一个星期后,李先生赶紧到石门坎居委会去开孩子到派出所入户时所需要的证明。居委会一名负责人称,由于还未进行移交,所以证明绝对不能开、公章绝对不能盖。

  这下李先生慌了,明明居委会是石门坎,怎么还说没有移交?一名负责人称,若李先生着急的话可以找开发商去讨个说法。这时,李先生才知道,自己刚出生的孩子成了开发商不给居委会提供房子这件事情中年龄最小的受害者。

  陶先生:老人辞世难以火化

  今年8月中旬,小区内一位94岁的老人在家中安然去世,需要凭居委会开出的证明去医院办理死亡证明,然后才能去派出所注销户口,最后,殡仪馆凭派出所的证明才可以进行遗体的火化。

  老人的儿子陶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天气太热,老人的事情一天都不能耽搁,但居委会负责人明确表示,证明肯定是没办法开的。气愤的陶先生在无可奈何之际,只能跑到自己的居住地龙王庙居委会办理了相关证明。

  众居民:15个事项不予办理

  小区居民反映,由于开发商和居委会之间长期的矛盾,导致居民生活工作不方便的事务主要包括:办理出国证明、计划生育管理、办理小孩出生手续、小孩户口申报、办理老年证、养老金审核、90岁以上老人统计、开死亡证明、办理就业证、残疾人办证及管理、失业金审核、低保年审、服役政审、身份证遗失申办证明和离、退休党员管理等等,多达15个事项无法办理,给居民带来了不便甚至诸多麻烦,就连居委会也坦言是“直接影响了居民的切身利益”。

  业主委员会:如此怪事实属罕见

  对于小区内频频出现的怪事,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蒋女士坦言,在南京生活了50多年从未见过。蒋女士称,该小区共计520多户居民从2003年开始先后分四期入住,一遇到要去居委会办理手续的,大家都知道手续肯定办不了,居委会的说法永远都是去找开发商。

  按章办事?居委会说法缺底气

  居委会:我们一直按章办事

  “按照文件,只要大地豪庭未与街道进行入住事宜的交接管理,其住户若需办理相关事务,我们仍将拒绝。”

  ——石门坎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何春琳

  大地豪庭所属的石门坎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何春琳表示,自2003年9月份该小区竣工,两年多来,社区居委会以及光华路街道曾多次与开发商南京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居委会入住管理事宜,但对方一直都没有明确表态,拖延至今。

  何春琳随即拿出一份南京市白下区委1999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文件。文件称,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居委会办公用室,达不到小区标准,街道办事处不予接管。“对新建小区的接收和管理,居委会一直是按照这个文件在执行;虽然前段时间帮助居民解决了两三例办理证明的事情,但将来不会接受办理了。”何主任说,“按照这个文件,只要大地豪庭未与街道进行入住事宜的交接管理,其住户若需办理相关事务,我们仍将拒绝。”

  据了解,目前石门坎社区居委会有6名办公人员;现有办公用房两层小楼100多平米,包括了办公室、会议室、警务室、图书室、卫生间等相应场所;现办公地点已使用近5年。

  开发商:居委会要价实在高

  “居委会与我们开发商存在矛盾,通过不为居民办理手续这种方式怎能解决问题?”

  ——南京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主任

  大地豪庭的开发商南京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居委会的做法表示不理解:“居委会与我们开发商存在矛盾,通过不为居民办理手续这种方式怎能解决问题?”开发公司的一位王主任表示,因为他们所建的小区的确没有房子了,所以在考虑了实际情况后,开发商愿意给居委会15万元作为办公用房的费用,“但对方称最起码不低于50万,价钱开得太高,我们肯定不同意。”

  王主任称,对方一直拿着白下区1999年一份“意见”式的文件要求开发商提供办公房,“但国家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无偿提供居委会办公房。”王主任认为,白下区6年前的这份文件并非是针对开发商责任与义务的法律文本,其中也未出现对开发商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条文,“若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一定不会懈怠”。同时,开发商表示他们并非是拒绝承担社会责任,只是觉得居委会以拒绝给居民办理业务为砝码,向开发商提出索要办公用房或者办公房费用的做法不妥。

  区民政局:无权进行行政干预

  “我们没有权力进行行政干预,这还是需开发商和居委会沟通协商解决,以减少对业主的伤害。”

  ——白下区民政局建设科的李主任

  白下区民政局建设科的李主任一说到这个事情也很头疼,她表示现在其辖区内有两三个小区都出现了此类情况,最终的解决办法仍然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李主任表示,除了白下区1999年颁发的那份文件外,政府部门确实没有对开发商做出过具体的规定。“因为当初开发商和居委会就办公房有过口头承诺,但最后还是互相扯皮。”李主任说:“我们没有权力进行行政干预,这还是需开发商和居委会沟通协商解决,以减少对业主的伤害。”

  省民政厅:居委会未“以人为本”

  “居委会应该是以人为本,为社区居民提供各项便民利民的服务。”

  ——江苏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王元刚

  “国家确实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开发商必须提供办公用房给居委会。”江苏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王元刚告诉记者,“省里已要求各级政府将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等硬件设施纳入财政预算了。”

  2001年省委办公厅曾就此发文,要求各级政府把社区建设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强社区的软硬件建设,保证社区居委会的必要办公经费;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时,要把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必要的社区服务用房纳入规划,统筹安排。

  对于石门坎社区居委会不给辖区居民办理相关业务的事情,王元刚认为这是该居委会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任务。王元刚说,“居委会应该是以人为本,为社区居民提供各项便民利民的服务。该居委会的做法难以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很不妥当。”

  王元刚建议,石门坎社区居委会与开发商的办公房问题可以向街道、区甚至市里反映,但目前必须照常为该小区的居民提供服务。

  律师:违反居委会组织法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董永斌律师认为,问题的本质涉及到政府以文件的形式干涉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法律上讲文件本身就存在问题,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强制摊派并无法律依据,其合法性值得商榷。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李淑君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居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此乃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居民委员会没有理由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

  学者:应为和谐社会出力

  研究城市社区建设和发展课题的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张卫认为,多年来,石门坎居委会一直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硬件设施也很完备,却拒不给居民办理相关手续,居委会这种将居民作为筹码、损害居民利益的做法显然不合情理。

  张卫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六项任务,居委会应当按照该法明确履行。即作为行使社区管理职能的基层组织,应当把所在社区居民日常事务放在第一位,为社区居民服务好、建设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区居委会应当发挥其应发挥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作者:汪洪新 吴宏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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