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上庭讨800万提成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09:58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记者吴蓉通讯员严剑漪)总经理被免职,近800万元的利润提成该不该给。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就这起“高额”劳动争议案做出判决,上海华伟立体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宋先生利润提成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477万元。 1999年华伟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生向宋先生提出:在宋先生主要负责的情况下,如1999年全年收支平衡则每月支付宋先生工资15000元及利润提成50%;如
2004年10月15日,公司通知宋先生免去其总经理职务。11月10日,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华伟公司支付拖欠其1999年至2004年间的近800万元提成费。仲裁裁决,华伟公司支付宋先生提成费674万余元。宋先生与华伟公司对仲裁均不服,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达成的有关与工作相关联的协议,对双方均应具有约束力,故本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生与宋先生签订协议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该协议合法有效。但宋先生要求提取的1999年至2002年期间的利润提成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