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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粗暴执法挥棒砸汽车 带走4辆汽车6千现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1:06 中国青年报

  “我们以为碰上了歹徒抢劫!”北京国华融汇公司的司机魏起宣等人至今心有余悸。

  今年7月26日晚10时多,魏起宣、李东哲等4名司机驾驶两辆车从工地返回北京市平谷区搅拌站途中,经过北京市顺义区时,突然被四五辆轿车拦住,车上下来20多名不明身份的手持棍棒者。其中一人挥棒砸碎玻璃,打开车门,将魏起宣拉了下来。“我们以为他们要拦路抢劫,可有个人说自己是滦县法院的法警。”李东哲说,“其中确实也有两辆警车:‘
冀BA162警’、‘冀BA163警’,我记得清清楚楚。”

  随后,4名司机被带到河北与北京交界的一个地方,那伙人扔下他们扬长而去。车被“抢走”,随身携带的6000多元现金也被“抢走”。直到7月27日中午,他们才回到平谷区搅拌站。

  国华融汇公司负责人吴经理告诉记者,这些人当晚又在卢沟桥附近的一个搅拌站,用同样的手段“抢走”了4辆车。吴经理说,公司在“被抢”司机回到平谷搅拌站后,马上报了案。

  国华融汇公司:祸起法院移送案件

  国华融汇公司认为,这是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移送案件造成的。

  2002年12月21日,国华融汇公司张健等人与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机电”)签订了

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冀东机电向张健等出售混凝土搅拌车4辆,国华融汇公司等为其提供担保。后因张健等拖欠贷款90万元,2005年5月,冀东机电将张健等及国华融汇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因6名被告每人的居所地均不属于西城区法院管辖,因此,在接到西城区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张健等被告于6月9日向西城区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请求将该案件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此后,张健等就此向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询问,该法官回答:“案件已经移送到滦县法院,等那边法院的通知吧。”但是,张健等人至今未收到河北滦县法院的书面裁定。

  吴经理认为,正是由于西城区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移送案件,国华融汇公司才丧失了上诉权,导致了7月26日晚惊心动魄的“查封”。吴经理说,此案的全部诉讼标的不足90万元,但滦县法院扣押的6辆搅拌车价值却将近300万元。

  西城区法院:在法律的理解上存在差异

  就此案的管辖权问题,记者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了解情况,法院研究室主任孙敬告诉记者,该案件承办人李法官说,当时立案时,法院就认为不属西城区法院管辖,被告对管辖地有异议,但是并没有说明移送到哪儿。法院的书记员与被告律师沟通过,她同意移送到河北省滦县法院。

  当记者问及法院是否有出具相关的裁定书时,孙敬主任转述李法官的话说,假如双方有争议,就要作出裁定,否则就不用。因为双方达成了协议,所以案件就移送到了滦县法院。

  张健等人的代理人唐军芬律师否认了李法官的说法。唐律师称,西城区法院并没有就案件移交一事征求过自己的意见,自己也没有和原告就此达成协议。“我们打电话去问,才被告知案子已经移送走了。”唐律师说。

  吴经理认为,民事诉讼法对案件应不应该移送、怎么移送都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据此认为西城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李法官说,这只能说明双方在法律的理解上存在差异。

  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当场退庭

  8月11日,河北滦县法院的李长春法官电话告知被告代理人,说此案将于8月15日开庭。随后,被告在8月15日提出了管辖异议。但滦县法院出具了一份管辖异议通知书,称管辖异议已超过时限而不予审议。

  张律师说,滦县法院不依法出具“裁定书”,只是给了一份没有案号的通知书,“这么做不但是明显地程序违法,更重要地是剥夺了被告就此提起上诉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西城区法院违规移送,我们的上诉权已经被剥夺了一次;如果受移送法院本无管辖权却拒绝报请上级法院,我们的权益岂非无法保障了?”吴经理有些忿忿不平。

  8月31日,该案在滦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张健等人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张红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意见后退庭。法庭将管辖异议的意见记录在案后,表示此案将根据法律规定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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