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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车乘客倒地被碾死 公交被判赔2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3:36 海峡网-厦门晚报

  一审法院认为,司机停靠时车辆右侧轮胎未能距路沿1米以内,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小楠)候车乘客突然摔倒车轮下,被公共汽车碾轧头部而当场死亡,虽然交警认定为意外事故,但今天上午,思明区法院仍判定公交得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1月20日7时,市公交总公司的司机张某明驾驶公交车从上李驶往厦大,途经海滨宿舍站准备进站停靠时,因见车上无人下车,而在站台上的3人也没有乘车的意思,张某明看了一下左后视镜,慢慢放开刹车,准备将车驶出站台。

  这时,站在3人中间的张某安抬起右腿迈下站台,不知什么原因突然朝前摔倒,头部倒在该车的右后轮。张某明从右后视镜发现这一情况后,紧急刹车,但车轮还是碾轧张某安的头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2月,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本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张某明和张某安在事故中均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张某安的父母和4岁儿子共同起诉,要求公交总公司和司机张某明共同赔偿48万余元。

  今天上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官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出具了双方均无责任的报告,这只是从双方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进行判断。但是,被告张某明作为公交公司的驾驶员,未能遵守公交公司的规定,停靠时车辆右侧轮胎未能距路沿1米以内,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被告张某明作为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驾驶员,习惯性地先看左后视镜,而忽视了观察右后视镜,未能很好地预防该事故的发生。

  法院认为,张某明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70%的责任,应由其所在的公交总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9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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