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办理存款被抢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1.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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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6:41 新华网 | |||||||||
新华网武汉9月13日电(梁军)储户在存款时现金被抢,银行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湖北枣阳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银行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被判赔偿储户损失1.8万元。 今年3月15日上午10时许,为给客户汇款,枣阳南城沙店村高广芳带着4.9万元,来到中国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城北分理处办理储款业务。在高广芳将现金和存款凭证交给银行工
后高广芳与中国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高广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枣阳农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精神损失1万元。 枣阳农行辩称,农行所属分理处营业场所的营业柜台外侧是对公众开放的,无权限制公民出入;况且,农行与高广芳没有存款合同关系,没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此外,高广芳对其所持现金保管不慎而被抢,应向抢夺人马俊杰追索。现抢夺人马俊杰已归案,高广芳应对马俊杰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设立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而本案中,被告所属的枣阳农行城北分理处缺乏相应的安全防范硬件措施,没有安全保卫人员,没有监控设备,从而不能对形迹可疑人进行提早防范和避免不法行为的产生,故枣阳农行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高广芳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广芳在枣阳农行城北分理处办理存、汇款业务时,对自己的钱款,同样负有注意义务,但其疏于防范,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枣阳农行赔偿高广芳3万元的60%即1.8万元,驳回高广芳的其它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