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索赔为何这么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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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07:17 红网-湖南日报 | |||||||||
编辑同志: 我叫彭志忠,湘阴县静河乡农民。今年6月10日,我因为打工受伤,至今索赔无果,身心饱受折磨。6月初,我的同乡个体老板蒋景章在湖南博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包了一个工程,我到他手下做木工,没签劳动合同,讲好工资每天50元。6月10日,我在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受伤。经长沙市四医院诊断为颈椎骨折,头部轻度脑震荡,
我回家后不久就感到颈部疼痛,四肢麻木。后来,我到湘雅三医院和湘雅二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颈椎粉碎性骨折,并有碎骨压迫中枢神经。医生建议及时手术治疗,否则将有瘫痪的危险。为了筹措医疗费,我多次打电话给蒋都没人接,到他家也是吃闭门羹,找“博创”,他们也置之不理。我先后找过多家政府职能部门都一无所获。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我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以没产生手术费为由,不予立案。我才27岁,家里很穷,拿不出医疗费,我该怎么办呢?调查附记: 8月底9月初,颈部仍然用石膏固定,行走、说话都很艰难的彭志忠,两次来到报社。他对记者说,我只希望有人来对我受伤的事负责,让我早日继续接受治疗。彭志忠的愿望能不能实现呢? 记者采访了“博创”的负责人。他说,该公司因为要搞一个临时性的展览,便与蒋某签订了一份4万多元的加工承揽合同。彭是蒋雇请的木工,彭受伤与该公司没有关系,但出于人道主义,彭摔伤当天,公司便给了3000元钱让蒋某带其治病,后来工程完工结账时本应扣蒋的6000元钱也没扣。而蒋家也正为摊上这桩倒霉事而苦恼,蒋的妻子说,这些年来小本经营,没赚多少钱。他们已为彭住院花了一万多元钱了,只愿意再拿5000元钱了结此事。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工伤应该怎样处理呢?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对记者说:彭志忠与个体老板蒋景章之间是雇员与雇主的关系,蒋景章与“博创”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责任主体应当分两种情况,如果雇主蒋景章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因为彭志忠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那么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如果雇主蒋景章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博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仍然与蒋景章签订此承揽合同,那么雇主蒋景章与发包人“博创”应当对彭志忠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彭曾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具体诉讼请求不明确未予立案。曾参与协调此事的长沙市政府一名工作人员说,由于此事涉及的三方达不成协议,建议彭先作一个后续医疗费用的司法鉴定后再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政府部门将通过促使法院早立案、早判决、责任人早理赔来维护彭的合法权益。看来,彭要拿到钱治病还不是一天两天的事。 现在,到城镇工作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像彭志忠这样工伤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并非个别现象。2004年1月1日,国家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工伤保险却往往落实不了,尤其是一些规模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舍不得掏钱为雇工买保险,一些雇主甚至设法逃避农民工工伤责任。而没有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旦遭遇工伤事故后,要么是通过劳动仲裁,要么是到法院起诉,无论走哪条路都要花上很长的时间。农民工工伤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就为社会安定埋下了隐患。在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情况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劳动执法,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积极作为就显得尤为可贵和必要。本报记者欧金玉 实习生 陈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