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伶港”难回百乐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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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09:14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李鸿光)因拖欠租金,“达伶港”百乐门店被上海百乐门大酒店多次诉至法院。日前,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百乐门大酒店与“达伶港”的租赁合同,“达伶港”支付百乐门大酒店电费、水费、管理费等共98万余元。 1999年6月25日,“达伶港”与百乐门大酒店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后者1800平方米房屋,租赁期限由2000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租金每年60万元。但自2003年8月
今年5月,百乐门大酒店再次起诉“达伶港”。经法院合法传唤,“达伶港”无人到庭应诉。法院认为,“达伶港”自2003年8月15日起,因经营状况不佳,拖欠百乐门大酒店租金及相关费用,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百乐门大酒店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