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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伶港”难回百乐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09:14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李鸿光)因拖欠租金,“达伶港”百乐门店被上海百乐门大酒店多次诉至法院。日前,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百乐门大酒店与“达伶港”的租赁合同,“达伶港”支付百乐门大酒店电费、水费、管理费等共98万余元。

  1999年6月25日,“达伶港”与百乐门大酒店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后者1800平方米房屋,租赁期限由2000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租金每年60万元。但自2003年8月
起,“达伶港”开始拖欠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至去年5月底累计拖欠费用近200万元。同年6月,双方签订欠款偿还约定书,但“达伶港”仍逾期未还,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达伶港”支付上述费用。该判决生效后,“达伶港”经营未见起色,偿还部分欠款后又新生拖欠费用近100万。

  今年5月,百乐门大酒店再次起诉“达伶港”。经法院合法传唤,“达伶港”无人到庭应诉。法院认为,“达伶港”自2003年8月15日起,因经营状况不佳,拖欠百乐门大酒店租金及相关费用,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百乐门大酒店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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