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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夫状告大舅子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1:44 今晚报

  本报讯带着置于己处的房屋使用证、身份证和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嫂子私自将妹夫承租的房屋过户到自己丈夫名下。妹夫得知此事后气愤不已,随即以哥哥私刻名章、编造虚假房屋转让协议过户房屋使用权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使用证无效,恢复其与诉争房屋所属公司的房屋承租关系。法庭上,虽然哥哥再三辩解,但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两审之后,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郝某系被告申某的妹夫,2001年10月23日起,郝某承租了本市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东区某住宅小区的房屋一套,双方签有房屋使用权证书。此后,该房屋一直由被告申某居住使用,房屋使用证也一直存放于申某处。2004年12月9日,申某之妻持郝某、申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使用证及打印的由申某签字并盖有郝某名章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前往该房所属公司房管组,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申某。郝某得知此事后大怒,认为申某私刻其名章,编造虚假房屋转让协议,并谎称郝某工作太忙不能亲自到场,骗取产权人信任将房屋使用证过户到申某名下,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郝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申某取得的房屋使用证无效,恢复郝某与诉争房屋所属公司的房屋承租关系。

  法庭上,申某辩称,该诉争房屋系由其购买,只是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及单位分房,2001年10月才将该房落户至郝某名下。同时,申某称2004年的房屋转让协议是由郝某所写并盖章,并非其私刻的印章。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对各自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申某未能就其主张事实提供相应证据,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判决申某与诉争房屋所属公司就该房所办理的房屋使用证无效,确认郝某与该公司就诉争房屋的使用关系。

  一审宣判后,申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其于2001年10月将诉争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郝某时,并未告知其妻,因此这一过户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为无效行为。其妻于2004年就该房的过户行为虽有瑕疵,但系对2001年错误过户行为的纠正,应为有效的上诉理由。二审期间,诉争房屋所属公司向法院提供了2001年该房使用权由申某过户给郝某的档案材料,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确认郝某起诉请求的2004年诉争房屋使用权过户手续系无效行为,并无不妥。因为本案三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手续的办理人为申某之妻,其在办理该过户手续时,未能提供未到场的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手续。其次,申某就其上诉理由中所述情况未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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