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狂言 “不给钱溺死幼子” 太恶劣 均获十年以上刑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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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4:54 今晚报 | |||||||||
本报讯一外地来津打工人员辞职后,竟纠集三名同伙到原老板家中实施抢劫。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其中二人有期徒刑14年,罚金2万元;判处另二人有期徒刑13年,罚金1.5万元。 被告人甄某、夏某、丁某和王某均系外地来津打工人员,甄某自原籍吉林来津后在一家私营公司工作,在此期间,甄某得知老板王某某收入不菲,家境优越。后因一些私人原因
案发后,四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大部分赃款被收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甄某、夏某、丁某、王某无视国家法纪,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共同抢劫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四被告人犯罪情节、手段较恶劣,量刑时酌情考虑。同时,四人均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王琪 张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