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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狂言 “不给钱溺死幼子” 太恶劣 均获十年以上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4:54 今晚报

  本报讯一外地来津打工人员辞职后,竟纠集三名同伙到原老板家中实施抢劫。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其中二人有期徒刑14年,罚金2万元;判处另二人有期徒刑13年,罚金1.5万元。

  被告人甄某、夏某、丁某和王某均系外地来津打工人员,甄某自原籍吉林来津后在一家私营公司工作,在此期间,甄某得知老板王某某收入不菲,家境优越。后因一些私人原因
,甄某辞去工作,由于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陷入窘境,打工积攒的钱也所剩无几。此时,甄某想到了有钱的老板,为此,甄某于今年4月12日上午9时许伙同夏某、丁某和王某,携带刀具窜至居住在河东区某小区的王某某家中实施抢劫。四人将王某某用绳子捆绑后,抱起其幼子,以将孩子放入水桶中溺死相威胁,抢得现金1000余元,金手镯一个(经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5986元),邮政储蓄存折一个(内有人民币4万余元),并于当日由丁某支取存折内现金3万元,四人瓜分后逃逸。

  案发后,四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大部分赃款被收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甄某、夏某、丁某、王某无视国家法纪,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共同抢劫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四被告人犯罪情节、手段较恶劣,量刑时酌情考虑。同时,四人均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王琪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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