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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伶港与百乐门难续前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3:14 新闻晨报

  晨报通讯员李鸿光记者葛志浩报道经历了停业风波之后,尽管“达伶港”虹桥店已重新对外开张,但其百乐门店却难以“重见天日”。静安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上海百乐门大酒店与“达伶港”之间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达伶港”须支付上海百乐门大酒店电费、水费、管理费及逾期利息等共近百万元。

  据了解,1999年6月25日,上海百乐门大酒店与“达伶港”法定代表人尤辰及赵某、严
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尤辰等3人承租百乐门的19至21楼作餐饮业使用,租赁期限自2000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租金每年60万元。期间,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将承租名更改为“达伶港”,其余内容不变。

  在合同履行期间,“达伶港”从前年8月起就开始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至去年5月底累计拖欠费用高达百万余元。同年6月14日,双方法定代表人签订“达伶港”欠款偿还约定书,从7月份起分段每月偿还欠款,但“达伶港”逾期始终未予还款,引起了诉讼纠纷。法院也作出判决,“达伶港”应支付费用为200余万元。不过,该判决生效后,“达伶港”经营状况继续不佳,旧债未还又添新债,又新拖欠近百万元的钱款。

  今年5月19日,上海百乐门大酒店再次起诉“达伶港”。后经法院合法传唤,“达伶港”无人出庭应诉,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百乐门大酒店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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