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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泛探讨新华社披露的“农民工杀人事件” 谁该为王斌余杀人悲剧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5:19 时代商报

  9月14日,来自安徽凤阳的童光红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来到义乌市总工会请求维权。近日农民工王斌余案件让全社会重新反思农民工权益保障。新华社发

  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最近,他一审被判死刑。

  9月4日,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以《死囚王斌余的道白》为题披露了这一事件,引发网评如潮。一些社会学家、法律专家也表示了极大关注。社会舆论普遍对王斌余的悲剧命运表示同情,认为王斌余案已超出了个人范畴,它实际上再一次拷问了严肃的农民工问题。痛思之余,人们发出疑问:谁该为王斌余悲剧的发生负责?

  农民工制度存在问题

  今年72岁的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著名学者陆学艺,看到有关王斌余案的报道彻夜难眠。他为此专门约见“新华视点”记者说,孙志刚之死拷问了我们社会的良知、并导致了一部恶法(城市收容制度)的废除;王斌余案则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现行农民工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

  陆学艺说:“农民工是什么?是工人,不让当城市居民;是农民,又主要在城里工作。”因此他们就成了合法权利经常受到侵犯的边缘人。近些年煤矿为什么死那么多人?人们忽略了根本的一点,即与过去的国有工人不同,现在绝大部分矿工是农民工,他们被当作“贱民”任由私营矿主摆布。

  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农民工目前是在经济和社会双重作用下的弱势群体,这与不合理的农民工制度有直接关系。正因为农民工没有自己的组织资源,因而没有能够参与市场博弈的平等社会地位。说白了,农民工利益受损,正是这种政治权利缺失的反映。我们社会结构发育的不健全,包括“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户籍制度,都必须深刻反思,尽快改革。

  网民呼吁轻判王斌余

  与专家的深刻反思相比,广大网民对王斌余的悲剧命运表现出极大的同情。

  一位网民痛心地说:“我花了几乎3个小时翻阅了网络媒体对王斌余一案的报道和评论,看完以后总觉得这个案子为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不能漠视劳动者的权利。王斌余杀人案产生的原因就是社会以及法律没有保护好普通劳工的权益,导致矛盾激化。”“如果执法部门、法院,乃至工会能敞开一扇绿色维权通道,农民工维权不再是难事,那么类似事件就可能避免。”

  许多网民认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能光挂在嘴边,鉴于王斌余是“逼上梁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法院判决时应考虑减轻刑罚。事实上,真正应当受到处罚的是那些“虐待农民工的包工头”和“漠视农民工权益的管理者和执法者”。

  基本生存需要得到捍卫

  王斌余在城里打工10年,只挣了3万多元。他在不同打工阶段的思想通过他的话反映出来,发人深思。“出来本来想学点技术,可根本没有时间、没有条件去学,好像背后有座山压着似的”。讨薪杀人后,他无奈地说:“我觉得看守所是个好地方,比工地好”。在得知自己一审被判死刑后,他发出了声声呐喊:“我只是想老老实实打工做事挣钱,为何就那么难?”“如果有钱的人欺侮我们,我们没钱的人只能以生命来捍卫权利!”

  一些专家提醒说,中国已经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在人权问题上有个基本观点,即人权首先是生存权。

  以这种进步的人权观来考量王斌余杀人案,主要原因就是他生存权受到了威胁。人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安全的社会,必须至少是一个人人享有基本生存保障的社会,如果我们社会的一部分人失去了保障,或者一部分人的幸福必须由另一部分人支付代价,那么这个社会将缺乏安全感,也有违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神圣宗旨。据新华社(来源: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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