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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欲“转让”闺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6:34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9月13日讯(见习记者刘冠南)9年前,家住市北区的刘女士收养了出生仅4天就被遗弃的芳芳(化名),但因为她是在结婚有子的情况下收养的孩子,违反了《收养法》,所以芳芳一直没落上户口。如今,没有了工作又刚刚离婚的刘女士已经没有能力继续抚养芳芳,她想通过本报找个好心人把芳芳抚养成人。

  据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的张处长介绍,刘女士当年属于“好心办错事”,如今要解
决这个难题唯有“特事特办”,但需要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付5000元左右的罚金,还要办理其他手续。而刘女士告诉记者:“我现在光是负担老人的医药费就已经很吃力了,无力再支付给芳芳上户口的费用,我只求能有比我更合适的好心人将她抚养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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