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楼盘”哪里不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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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7:30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9月14日讯(记者李琥珀)8月25日,济南市10部门联合发布《禁止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违法开发建设的通告》。今天,济南市规划局有关人士解释了省城“野楼盘”的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地方。 《通告》规定,实施旧村(居)改造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区域统筹、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规定办理各项规
济南市规划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没收。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做了明确界定:“破坏城市规划的用地结构及空间布局;妨碍重点工程的规划实施;侵占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占压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或地下管线;侵占防洪河道或沟渠、危及城市安全;影响机场净空和经批准的微波通道;严重污染城市环境或破坏城市景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或防护林带;破坏风景名胜保护、名泉保护及文物保护等建设行为。”为此,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旧村(居)改造工程依法应当拆除或予以没收。 《通告》第六条规定,越权审批行为属无效行政行为,对越权违规审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济南市规划局方面解释说,越权审批是指某一行政主体超越法定权限,行使本应由其他行政主体行使的审批权。越权审批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系违法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国家对城市规划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根据《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区的规划审批权由市规划局集中统一行使。在规划区范围内,凡是未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工程,均为违法建设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