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渣污染路面》后续: 省化肥厂又收到罚单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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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7:44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9月14日讯(记者古月通讯员陈小光)今天下午,海口市环卫局执法人员将海南省化肥厂8月24日运输电石渣泄漏,再次污染海口城区路500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厂,罚款数额为3万元。这是该厂半个月内收到的第二张罚款单。9月1日该厂收到10万元罚单,也是因为拉运电石渣泄漏污染同一条道路被罚。 8月4日该厂雇车拉运电石渣时严重泄漏,污染了海口市凤翔路、迎宾大道、龙昆南路
今天下午4时30分,记者跟随海口环卫执法人员来到省化肥厂送交第二张罚单时,发现该厂领导办公室的门开着,但是找不到领导,在场其他工作人员称不知领导去处,也没有人愿意在执法人员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回执上签收。执法人员在寻找该厂领导未果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采用了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了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在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环卫局认定省化肥厂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为:今年8月24日,该厂运输电石渣污染凤翔路、迎宾大道、龙昆南路、南海大道、向荣路等路段,污染面积500平方米,已调查取证清楚,并有照片为证。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3万元。对于3万元罚款的缴纳方式,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省化肥厂必须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海口市环卫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这起案件的行政处罚提前告知书已于上周五送达该厂,当时也是没有人愿意签收,最后只能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今天下达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有关规定,当事人省化肥厂如对3万元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海南省建设厅申请复议。 作者:古月 陈小光 (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