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起纷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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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9:03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顾建国)宋女士年近五旬,起诉要求单位明确其退休年龄是55周岁。日前,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据宋女士说,今年她将满50岁,医院认为她是“临近退休人员”,免去她的副科长职务。去年底,她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聘用合同,要求单位明确合同中聘用期限“至法定退休年月止”的具体时间,但遭到拒绝。
宋女士认为,本人目前从事的是专业技术工作,法定退休年龄应是55周岁。今年6月,她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不予受理,她又向法院起诉。 黄浦区法院审理查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发布的《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聘用制干部受聘10年,在聘用岗位上并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55周岁的,可以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另外,根据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对受聘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满10年、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女同志,是否继续聘用,由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工作需要、本人愿意、领导批准的原则,自主决定。据此,对宋女士要求单位明确聘用合同中她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5岁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