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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爆燃炸伤顽皮孩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9:18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三年前,两个孩童因进入仓库玩耍烧伤;三年后,该事故引发了一起索赔百万元的诉讼。日前,徐汇法院判令被告上海中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赔偿两儿童10.5万元。

  2001年10月28日,7岁的小明和8岁的小伟结伴玩耍,从门缝里钻入了一处无人仓库。见里面光线黯淡,便取出打火机点火照明,结果一声巨响,两人被燃爆的气浪甩出门外,身上、脸上严重烧伤,构成伤残。然而,两个孩子的家长始终找不到仓库的所有人,直到20
04年初才得知仓库的产权人是中财公司,而火灾原因系点燃白色粉状物引起爆燃。经交涉无果,两位家长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向中财公司索赔131万余元。

  庭审中,中财公司辩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过3年多才起诉显然超过诉讼时效;且两孩童擅自潜入仓库玩火受伤,酿成火灾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过错在孩子,责任在家长。对此,原告的代理律师指出,仓库无人看管,没有任何警示标志,造成了事情的发生。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两孩子当时年幼,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家长未尽法定监护职责,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仓库的所有人,没有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未尽管理职责,对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侯荣康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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