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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女职工力争“55周岁退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9:18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今年即将50周岁的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其工作单位某医院明确聘用合同中她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5周岁。日前,黄浦法院对这起鲜见的人事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宋女士的诉请。

  生于1955年的宋女士于1974年参加工作,后顶替进上海市某保健院担任统计工作,1990年随保健院并入某医院工作。1993年,宋女士与医院签订了全民企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合
同,后被评定为统计师。在2000年至2004年底,宋女士担任医院信息科副科长。据宋女士说,去年年底,她与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聘用合同,但医院人事部门拒绝对合同中的聘用期限“至法定退休年月止”作出书面解释,但口头上认为她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0岁”,从今年起还免去了她的副科长职务。对此,宋女士认为,她从事的岗位属于专业技术工作,按规定,女性干部退休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5周岁。

  纠纷发生后,宋女士于今年6月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以宋的申诉期超过期限不予受理,宋女士不服,将医院告上黄浦法院,要求医院明确聘用合同中她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5岁。而医院方认为,宋女士为聘用制干部,退休年龄为50周岁至55周岁,目前宋女士尚未到其法定退休年月,争议尚未发生,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只能申报退休,无审定员工退休年龄权利,要求法院驳回宋女士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女性聘用制干部的退休年龄及待遇,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发布的《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该条例有关条文规定,聘用制干部受聘10年,在聘用岗位上并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至55周岁的可以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另外,市人事局在执行上述《暂行条例》中的有关条文也作了解释:对受聘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满10年、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女同志,是否继续聘用,由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工作需要、本人愿意、领导批准的原则,自主决定。宋女士与单位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精神,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的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最后,法院对宋女士的诉讼请求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

  □顾建国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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