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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报修当然不算“修理期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0:55 温州都市报

  一场意外大火,引发一场官司,法律尚留空白,法院作出解释―――还没报修当然不算“修理期间”2005年09月15日

  车子停放在维修公司过夜时突然起火烧坏,损失该谁赔偿?保险公司称,车子开到维修公司,便处于“修理期间”,属免责范围,因此拒赔。而车主称当时车子还未报修,应该还没有进入“修理期间”。

  “修理期间”到底是什么时候开始算?

  日前,瑞安法院在审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时,发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保险条款中的“修理期间”作明确解释。为此,该法院根据“修理期间”通常含义、保险合同目的,对其作出解释,“弥补”法律空白。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车主李先生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支付其保险金99387元以及延期付款损失。该案的审理对今后出现类似的情况,提供了借鉴参考。

  去年5月6日下午6时30分许,瑞安李先生开一辆帕萨特轿车准备到温州安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保养,当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已下班,车辆未能报修。李先生将车辆停放在该公司车间,准备明天再来保养。不想当晚10时许,车子突然起火。虽经施救,但车子还是被烧坏,直接损失99387元。为此,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保险公司认为他们不需要赔。

  “车子只是停在维修公司,并未建立维修关系,不应该属于‘修理期间’。”李先生这样认为。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所以合议庭认为“修理期间”的含义应由法院根据其通常含义、合同目的予以认定,并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瑞安法院认为,“修理期间”通常含义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专门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的期间,即指从维修单位开始维修操作或者接管维修车辆时开始至维修竣工或者提车时结束。因而“修理期间”不应从“车辆进入维修厂(站、店)开始”,而应从维修单位作出维修的承诺或者采取维修前的先期特定缔约准备行为时开始。所以,原告对“修理期间”含义的理解基本正确。贤群林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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