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经营权转让起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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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1:41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门面房被房客转让3个月后,房东要求现房客搬出并要收回房屋。二房客认为转让人故意诈取转让费,协商无果下,将原出租人告上玄武法院,要求退还转让费、商品挤压费和精神损失等。 原告朱芳诉称,2005年3月,文具店店主李雨称自己的店铺有长期合同,自己共支付13000元取得了店铺的经营权,其中8000元是店铺长期经营权的转让费用。被告李雨辩称:当
法院根据协议约定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转让费8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其他索赔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原告对玄武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已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文中人物为化名) (叶子青) (编辑 涵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