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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经营权转让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1:41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门面房被房客转让3个月后,房东要求现房客搬出并要收回房屋。二房客认为转让人故意诈取转让费,协商无果下,将原出租人告上玄武法院,要求退还转让费、商品挤压费和精神损失等。

  原告朱芳诉称,2005年3月,文具店店主李雨称自己的店铺有长期合同,自己共支付13000元取得了店铺的经营权,其中8000元是店铺长期经营权的转让费用。被告李雨辩称:当
时所签的转让协议真实有效,被告也已经全面履行了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并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原告无法提供有利证据证明8000元是文具店长期经营权的转让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曾承诺该店有长期租赁合同。

  法院根据协议约定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转让费8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其他索赔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原告对玄武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已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文中人物为化名) (叶子青)

  (编辑 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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