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事作证可认定劳动关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2:00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如果用工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可以通过单位同事证言等五种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来,不少读者向晨报维权热线反映,所在单位当初承诺签合同、缴保险,可拖了很长时间也没有办理任何正式用工手续。由于不具备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证明,往往导致合法权益难以维护,职工们又不愿举报投诉,有的人只好自认倒霉,要么继续忍气吞声,要么
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的戴登凯科长介绍,根据劳动部最新出台的文件规定,今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作者:端木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