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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一天连丢两车失主状告物管 法庭将择日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1:45 龙虎网

  【龙虎网讯】刚买了四个月的电动车,结果却在自家小区内丢失了,这令车主张余林懊恼不已。为讨个说法,她找到了物业公司。不想,邻居胡女士也为同样的事找来了。一天之内小区被窃两辆车,这令小区业主吃惊不已,两位当事人气愤之余,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责,一起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上午,秦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直击

  ◆案例一:电动车丢失

  张余林:我是秦淮花园的一名业主,被告负责我们小区的物业管理。2005年7月27日,我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人偷走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为物业管理者,被告负有保证小区内住户财物安全的义务。而且根据我们签订的合同,被告承诺负责小区的24小时值勤和治安巡查管理。所以,现在我的车被偷了,物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我要求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1800元。

  物业公司:目前,车辆被盗只是原告一面之词,报了警并不能证明车辆被盗了。况且,电动车是原告2005年3月买的,购买的价格是2100元,但原告无法证明目前车辆的价值是1800元。更为重要的是,张余林没有交纳今年的物业费用,所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张余林(向法庭出具2004年物业费收据):怎么能说没交,物业收费时间是你们订立的,你们何时上门收取,我就什么时间交纳,我没有义务主动上门去交钱。再说了,2004年收取物业费用的时间是一年的年尾,而且你们也在黑板报上写了,2005年9月前交纳物业费的,可免收一个月的费用。这足以说明,2005年的物业费用正在收取中。

  物业公司:这张收据只能说明原告交纳了2004年的费用,但2005年初至今,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缴,原告都没有交纳,登黑板报只是为了督促像原告这样的业主。我们公司的物业费是不是一年一收,合同中并没有具体约定,只是约定了每月交多少钱,如何收取没有约定。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交接班记录表一份,证明自己的工作人员尽责履行义务。)

  张余林:我对这份值班记录有怀疑,物业公司的法人曾于8月5日向我们道歉,说夜里值班人员睡觉和脱岗是有责任的。现在又冒出一份交接班记录,我怀疑它的真实性。我认为被告对我的车辆遗失是有责任的。

  ◆案例二:助力车丢失

  胡丽芳:我也是秦淮花园的业主,2005年7月27日,我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助力车被偷了,已经报了案。车是2002年4月16日买的,可是,购车发票放在车里一并被偷了,因为车有牌照,所以要登报声明挂失,半年后可以补回来。当时买车花了5000多元,牌照是原来那辆车的牌照转过来的,所以,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800元。

  物业公司:报案记录完全是根据原告个人所说而记录的,在没有破案前,不能作为事实,所以,车辆被盗的说法也不能成立。况且,这车也不是原告本人的。

  胡丽芳:怎么能说车不是我的呢?车是我爱人的,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公司的交接班记录,可以证明我们的工作人员是24小时值勤、巡查的。胡丽芳:这根本就是假的,这种记录随便写写就可以了。就拿被告现在提供的合同来说,我这里也有一份合同,两份相同的合同,他们的却有业主委员会的签名,而我们的只有物业的公章,但内容却都是一样的。所以,我认为他们提供的合同是后补的,这样可以推定交接班记录也可以后补。

  物业公司:原告没有交纳2005年的物业管理费,所以她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便辆车被窃,物业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

  胡丽芳:不是不交,只是还没到交的时间,这不是推卸责任的理由。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被告在征得公司老总同意后,表示最多补偿200元左右。由于双方的赔偿数额差距太大,调解不成,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家中失窃告物业占理无据未获赔

  一男子家中被窃,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虽然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担责,但该男子终应提供不出家中被窃财物的证据,而被法院驳回诉讼。

  2003年1月,徐先生入住东城家园后,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合约。合约中,物业管理公司明确承诺,对物业区域内提供保安服务,凡因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渎职或失职,给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或单位负责赔偿。去年1月29日,徐先生家中被窃,经勘察,窃贼系弄断防护栏后,从前窗入室行窃的。徐先生认为,因为保安的渎职行为使他家中遭受财产损失约1万元,为此他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保安已履行了日常巡逻、对进出车辆登记、对进出小区的陌生人员进行询问等义务,而徐先生家中被窃与物业公司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家防盗窗被撬状态明显,虽然保安每小时巡逻一次且有记录,但在一定长时间内未发现徐某家中被窃且未及时报案,显然是疏于防范。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但徐某未能提供损失一万元的证据,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类官司业主怎么打

  综观此类案件,物业公司是否担责,关键在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究竟是何种合同关系。即便物业公司需承担责任,业主往往也会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赔偿。那么,业主应该如何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南京李安祥律师事务所的倪韶风律师。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倪律师认为,对于物管费的理解,业主往往认为交了钱,物业就应该承担一切责任。但是,物业收取物管费,提供的只是服务,就财产安全方面,物业实施的是一种安全防范措施,它虽承担防范义务,但不具备民事赔偿的义务。

  首先应该看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有无关于财物安全遭受损失的相关约定。如果有明确约定,业主财物受到损失后,物业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承诺。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此类约定,那么,业主所遭受的财物损失,物业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其次,得看车辆停放的具体位置,如果是停放在专人看管的场所,并收费,那么,业主与物业就构成保管合同。法律上的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基于此,被保管物丢失,保管人也就是物业公司需承担责任。换言之,业主如果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小区内,或物业根本没有提供此类服务,那么,双方就不构成保管关系,物业也不需承担责任。

  关于如何避免取不到证的问题,倪律师也提供了一些建议。第一,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增加条款(如车辆失窃,物业公司承担什么责任等),这样即便面临官司,也可以做到有凭有据。

  第二,业主对自己的车辆增加一定防范措施,也可以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要求提供场所,专人看管。

  第三,关于取证的问题,一般市民在发生失窃事件后,第一时间内就会报警,那么,报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当庭出示。另外,人证也是一大有力证据。业主可以请小区内的其他业主作证,证明其车辆存放于小区内的情况。同时,如果小区配有监控设施,那么业主也有权力要求物业提供相关物证,当庭回放监控录像,证明车辆停放情况。

  除此之外,关于车辆停放问题,建议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采取有效方法,例如给进出小区的车辆发出入证件,凭证件进出,或者凭号牌停车、取车之类。尽量避免此类诉讼的发生。

  各方声音

  小区内两车被窃,这种事早已见多不怪了。可是,真正向物业叫板的业主还不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各方人士。

  业主:收了钱物业就该担责

  张余林,本案原告之一。关于这个问题,她说,她们每年交给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有100多元,以前物业的管理还挺不错,可现在越来越差。据她了解,小区内被窃车有30多辆,发生这种事后,物业总是推托,称自己没有责任,后来就不了了之。自己之所以诉诸法律,就是想让物业公司负起这个责任来。“既然收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也承诺有24小时值班、巡逻,那就该负起责任来。车子在小区内丢失,物业公司肯定要担责。”

  物业公司:管理不代表保管

  张先生,某物业公司经理。对于这样的事情,张先生的口气有些无奈。他说,在法律上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得到多大收益,就相应地承担多大的损失。就拿停车来说,我们每月仅收10元停车费,如果要我们承担数千元的经济损失,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除此之外,张先生还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实际是场地使用费,并不是车辆保管费。“这是两个概念,从法律上来说,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可是,我们实际只是提供一个场地让业主停车,我们收取的费用也只是场地使用费,我们并没有实际控制这些车辆,所以,我们与业主之间没有什么保管关系,管理并不代表保管,当然就谈不上什么赔偿了。”

  管理部门:关键看合同

  业主、物业各有各的观点,看似都有理,可究竟谁说了算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潘主任。

  提及这个问题,潘主任说,根据他们的一份统计,市民来电投诉、咨询中,反映最多的就是家庭财产失窃的问题,而车辆被窃占了头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潘主任说,判定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双方合同如何约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看管义务,也没有收取相关费用,那么,如果发生失窃案件,而小区门卫正常站岗,按时巡逻,物业公司则不承担责任。如果说小区是封闭式车棚,且有专人看管,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并收取车辆管理费用,那么,不仅车辆丢失,哪怕有损,物业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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