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拆迁安置房 女儿法庭告父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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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5:12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为教训在外长期不归的女儿,父母一气之下将本该属于女儿的拆迁安置房分摊给其他家庭成员。近日,女儿将亲生父母告上法庭,江宁区法院一审判决父母折价补偿女儿安置房补偿费和劳动力托带费7.5万元。 吴敏(化名)与父母和2个姐姐等一家七口人一直住在农村私宅中。2001年3月,因开发需要,吴敏一家所住的97.94平方米私房被拆迁。根据当时拆迁政策,刚满18周岁的吴敏可
庭审上,吴敏称自己已经成年,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父母代其领取了60平方米的安置房计划,又代领了1.5万元劳动力托带费,要求给付安置房折价款9.5万元,并返还1.5万劳动力托带费。其父母则认为,拆迁安置房是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产权进行调换安置的,吴敏虽然有安置计划,但此安置计划是依附于父母房屋取得的,况且在征地拆迁和领取房屋时,吴敏均明确表示放弃其安置房计划,而且此案已过诉讼时效。至于吴敏要求返还1.5万元的劳动力托带费因只是代为保管,被告同意给付。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吴敏依据相关拆迁政策应得的6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属个人合法财产,而且其已独立生活,其父母应将其占有的房产归还。现其父母将吴敏的房产面积归并于领取的拆迁安置房中,无法分割,故应给予补偿。根据当时拆迁政策和出资情况,其父母应折价补偿6万元,并返还劳动力托带费1.5万元。(江研双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