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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要“打点” 屡向下属索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5:3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宜宾交通“蛀虫”一审判9年半徒刑

  本报讯(陶刚谢正伟记者田富友)原宜宾公路养护管理总段总段长兼党委副书记谢旭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14日由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9年半。

  据了解,今年59岁的谢旭明,曾担任过宜宾市交通局副局长、宜宾养路总段副总段长
、宜宾路政支队支队长等职,捕前系宜宾公路养护管理总段总段长兼党委副书记(正县级)。检方指控,2004年5月,谢以宜宾公路养护管理总段需要协调“打点”费等为由,分别打电话给该市高县分段负责人饶某和王某,要求高县分段提供10多万元资金给他。饶、王二人以高县分段资金比较困难予以谢绝。之后,谢又分别多次打电话给饶和王安排此事。饶和王只好用牛皮纸档案袋和信封等分别装了15万元,分几次送到谢的办公室。谢收钱后除将其中3万元送给原宜宾市交通局某局长后,其余12万元私吞。2004年11月,四川某建设公司因“宜珙公路”工程中标需交保证金,该公司总经理高某找到饶某想办法借40万元,饶找到谢。同年12月6日,谢擅自拿走“小金库”中的10万元公款,连同其个人的30万元,于12月8日一并以其妻子名义借给了饶,口头约定按月息1分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饶某于当日便将40万元借款代四川某建设公司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今年4月谢被逮捕。法院审理认为,谢旭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下属单位贿赂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公款2.22万元占为己有,以及两次伙同他人侵吞公款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10万元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以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半,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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