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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名职工用错方法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7:02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徐进通讯员左翠莲马建红)17名工人要求加薪获得公司领导的口头同意,不想在公司没有加薪后却因为采取的方法不对反遭公司辞退,日前还在南汇区法院打输了官司。

  钱某等17人1996年3月进入上海一家公司工作。去年11月,钱某等人认为他们工作勤奋努力,而公司给予的劳动报酬却远低于本市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遂书面申请增加工资。
双方于11月16日达成口头协议,公司同意给每位员工每月增加200元。12月3日发工资后,钱某等人发现仍旧是按原标准发放的,便于6日下午上班时间集体停工讨论工资问题。7日下午4时他们再次讨论工资问题时一时冲动,集体坐上公司班车,导致需乘坐班车下班的员工未能正常下班。8日中午钱某等人又搭车到公司设立在市区某大厦内的分部,要求公司领导同意增加工资。后通过社区民警的劝说,钱某等人才离开大厦。

  去年12月9日,该公司对钱某等人作出违纪辞退处理。12月13日,钱某等17人向南汇区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未能协商解决后诉诸法院。他们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400元、进公司工作起至去年1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32334.24元及2004年年终奖1450元。

  法院认为,钱某等理应遵守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钱某等人要求增加工资,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钱某等却采取集体停工、抢占班车等不当行为,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及厂纪厂规,所以公司按厂纪厂规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钱某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难以获得支持;关于加班工资,因为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为2年,所以对于超过追索时效的部分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关于2004年年终奖,因公司否认有相应的规定且双方合同中未有约定,而钱某等人提供的证人对年终奖数额及是否发放上陈述不一,也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最终,钱某等17人只拿到了2002年12月至2004年1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671.3元及被告自愿给付的经济补偿金800元。

  法官评点:钱某等17人要求增加工资的请求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他们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加薪协议不是口头的,而是书面的形式,那么在纠纷发生的时候就有据可依,其诉求就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钱某等人在事情发生后不是采取集体停工、抢占班车等不当行为,而是积极采取与用人单位交涉、寻求和解,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等合法有力的途径,就不会既没有讨到经济补偿金又丢了饭碗。

  所以,法官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交涉时,一方面要增强自己维权观念,注意收集、保留证据,另一方面要注意方法的正确性,要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进而被用人单位抓住把柄给自己带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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