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办证要出示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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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8:06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9月16日讯(记者李克新)从今天开始实施的《济南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规定,办证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待工作人员当场进行复印或核对并加盖复印(核对)专用章接收后才能退还原件。 从今天开始的《窗口办理暂行办法》规定,属于房管分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分中心负责接受申办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其他业务承办处室原则上不得自行受理。申
申请资料不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与承办业务处室联系,当场或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齐资料后,收件窗口必须受理,下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业务承办处室在收到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分发至具体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疑问或需要落实的情况,需要申请人说明或解释的,应立即书面告知房管分中心,由分中心通知申请人进行说明或解释。 办结的行政审批决定与证书由房管分中心取件窗口统一发送。业务承办处室不得自行将办结事项材料交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