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破了卖主“免税”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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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9:37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房产交易后,卖主为“免税”却迟迟不办过户手续,逼着买方代缴税款。日前,六合区法院一纸判决毁了卖主李先生的“免税”妙计。 张某经人介绍于去年9月8日和李某签订了买房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购买李某位于六合区的一套建筑面积为62.235平方米的房屋,总房价为15.8万元(不含税)。去年10月,张某先付李某15万元,之后,李某将钥匙及有关房产证件交给张某,双方讲定,余款8000元待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李某不负担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税金、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买房人张某承担。该项约定是指张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包括过户)必需的所有费用由其承担,而卖房款是李某个人所得,李在取得出售房屋收益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自行承担。法院判决,李某在10日之内协助张某把过户手续办好,并由李某自行缴纳税款。 作者:冒群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