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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三唑仑”药水麻醉他人盗取财物该定何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9:5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案情简介2004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叶某、李某某、赵某某预谋,由李某约被害人梅某某见面,查看梅某某是否有钱物,如有钱物,李某即见机用“三唑仑”药水将其麻醉,叶某、李某某、赵某某配合李某劫取梅某某的财物。

  当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梅某某来到合肥某歌厅包厢唱歌,并趁梅某某上卫生间之际,将“三唑仑”药水倒入啤酒中,梅某某喝过含有“三唑仑”药水的啤酒后,将上衣脱至包
厢沙发上并昏睡。李某乘机从梅某某放在沙发上的上衣口袋内取得其在酒店房间的房卡,并将房卡交给李某某,由叶某驾车带着李某某和赵某某来到梅某某入住的酒店,用房卡启开客房,将梅某某放在客房衣柜内的30400元现金以及价值4300元的手机等物品拿走。

  李某等四人构成何罪,存在着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等4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主要理由是,李某等4人用药物将梅某某麻醉后,在其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将其放在衣服口袋内的房卡拿走,并用此卡启开梅某某入住的酒店客房,拿走其放在房内的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等4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主要理由是,虽然4被告人主观上有采用麻醉的方法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并在本案中使用了麻醉药物,但是,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直接手段是趁被害人离开酒店之机,窃取其衣服内的房卡,进而打开房门窃取财物,而非使用麻醉药物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所致。

  第三种意见认为,4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其主要理由是,李某等4人有采用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李某等人也将“三唑仑”药物放入啤酒中让梅某某喝下使其麻醉,说明李某等人已按照计划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因梅某某没有将财物放在身上而未能当场劫取,其行为属于抢劫罪(未遂)。之后,李某等4人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房卡拿走,并用此卡进入梅某某的房间,将其现金等物品盗走,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评析意见:本案中李某等4人构成何罪,主要应当弄清两个问题:一是服用“三唑仑”药后人体有何种反应?二是李某等人获取梅某某财物的手段究竟是“秘密窃取”还是“采用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服用“三唑仑”对人体有何反应?“三唑仑”又名海乐神、酣乐欣,俗称迷魂药、蒙汗药,为镇静类安眠药。其毒副作用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服用者醒来后,往往精神恍惚、头晕目眩、站立不稳、神志不清、记忆力下降等;同时,服用此药后有一过性遗忘,即服用者醒来之后会忘记药效期间发生的事情。

  李某等人获取财物的手段从表面上来看,本案李某等人非法占有被害人梅某某财物的直接手段,似乎是属于“秘密窃取”,但李某之所以能够窃取梅某某的房卡,是因为梅某某饮用了其放入“三唑仑”的啤酒。李某将梅某某房卡拿走后盗取梅某某的财物,显然已不属于盗窃中的“秘密窃取”,而属于使用麻醉药物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所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等4人,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用“三唑仑”将梅某某麻醉后,在其神志不清失去对财物保护能力的情况下,窃取其房卡进而盗取其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中“采用其他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对李某等4人定罪处罚。

  ·朱加强·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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