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三唑仑”药水麻醉他人盗取财物该定何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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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9:5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案情简介2004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叶某、李某某、赵某某预谋,由李某约被害人梅某某见面,查看梅某某是否有钱物,如有钱物,李某即见机用“三唑仑”药水将其麻醉,叶某、李某某、赵某某配合李某劫取梅某某的财物。 当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梅某某来到合肥某歌厅包厢唱歌,并趁梅某某上卫生间之际,将“三唑仑”药水倒入啤酒中,梅某某喝过含有“三唑仑”药水的啤酒后,将上衣脱至包
李某等四人构成何罪,存在着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等4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主要理由是,李某等4人用药物将梅某某麻醉后,在其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将其放在衣服口袋内的房卡拿走,并用此卡启开梅某某入住的酒店客房,拿走其放在房内的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等4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主要理由是,虽然4被告人主观上有采用麻醉的方法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并在本案中使用了麻醉药物,但是,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直接手段是趁被害人离开酒店之机,窃取其衣服内的房卡,进而打开房门窃取财物,而非使用麻醉药物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所致。 第三种意见认为,4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其主要理由是,李某等4人有采用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李某等人也将“三唑仑”药物放入啤酒中让梅某某喝下使其麻醉,说明李某等人已按照计划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因梅某某没有将财物放在身上而未能当场劫取,其行为属于抢劫罪(未遂)。之后,李某等4人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房卡拿走,并用此卡进入梅某某的房间,将其现金等物品盗走,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评析意见:本案中李某等4人构成何罪,主要应当弄清两个问题:一是服用“三唑仑”药后人体有何种反应?二是李某等人获取梅某某财物的手段究竟是“秘密窃取”还是“采用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服用“三唑仑”对人体有何反应?“三唑仑”又名海乐神、酣乐欣,俗称迷魂药、蒙汗药,为镇静类安眠药。其毒副作用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服用者醒来后,往往精神恍惚、头晕目眩、站立不稳、神志不清、记忆力下降等;同时,服用此药后有一过性遗忘,即服用者醒来之后会忘记药效期间发生的事情。 李某等人获取财物的手段从表面上来看,本案李某等人非法占有被害人梅某某财物的直接手段,似乎是属于“秘密窃取”,但李某之所以能够窃取梅某某的房卡,是因为梅某某饮用了其放入“三唑仑”的啤酒。李某将梅某某房卡拿走后盗取梅某某的财物,显然已不属于盗窃中的“秘密窃取”,而属于使用麻醉药物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所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等4人,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用“三唑仑”将梅某某麻醉后,在其神志不清失去对财物保护能力的情况下,窃取其房卡进而盗取其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中“采用其他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对李某等4人定罪处罚。 ·朱加强·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