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到按撤诉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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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10:00 每日新报 | |||||||||
邻里纠纷起诉告状开庭审理只来一方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昨天,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某公司诉被告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但作为原告的某公司无一人到法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对本案做出了“按原告撤诉处理的决定”。
原告诉称, 2005年 8月 5日早晨8时30分许,原告人员来到公司后,发现库房内的电脑机箱、音箱、电源产品的宣传品等物品被水浸泡,损失严重。当时查明,该情况系库房房顶部位下水管周围大面积漏水造成的。被告王某居住在楼上,此前因其管道漏水,原告方面曾提醒过被告,但是其未予重视。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6125元。 昨天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被告方代理人早早就来到法庭,但原告方迟迟未露面。在经长时间等待后,法官宣布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