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老汉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被判拘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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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10:00 每日新报 | |||||||||
张敬李合 新报讯 【记者张敬通讯员李合】一年过花甲的外埠农民,因非法携带 98把弹簧刀进入车站,9月6日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拘役 5个月。 现年 65岁的辽宁省盘锦市农民苏某今年 7月3日上午,在山东省临沂市汽车总站附近
我国刑法第130条明确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非法携带超过20把即为“情节严重”,就要受到刑法追究和处罚。因此,法官提醒公民,千万不要为一点小利而违法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