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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护臭氧层立法国际研讨会在深举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05:13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中国保护臭氧层立法国际研讨会在深举行

  会议透露我国正在制定条例保护臭氧层

  【本报讯】(记者王慧琼滑翔)昨天上午,由国家环保总局主办的“中国保护臭氧层立法国际研讨会”在五洲宾馆举行。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及来自世界银行、德国、意
大利的中外专家30多位就中国如何依法保护臭氧层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

  中国保护臭氧任务艰巨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副司长李新民表示,依据有关国际公约,今年是发展中国家分阶段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时间表中最重要的一年,即实现主要消耗臭氧层物质冻结水平的50%削减,此后发展中国家将进入快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时期,任务更加艰巨。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是目前世界上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任务最重、接受多边基金捐赠最多的国家。

  北京大学教授张世秋分析说,不仅中国保护臭氧工作时间紧迫,现有的法规也不完善。目前,有关保护臭氧层的法规达100多个,但是这些法规多以涉及20多个国家部、委、办等部门通告、规定为主,缺少一个总体法规。而且,这些政策行政规定多,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管理分工责任也不明确,对破坏臭氧行为由谁查处、如何执行等都没有明确。

  德意专家献言献策

  研讨会上,德国、意大利、世界银行等国家和单位的代表纷纷就中国如何依法保护臭氧层献言献策。

  意大利中意项目办专家佩鲁表示,意大利早在1993年就专门制订了第一个保护臭氧层的有关法规,确定在20种条件下才可生产、销售氟里昂等,其他则一律逐步淘汰、禁止使ODS物。1997年他们根据实施的情况,对这一法律进行了修改,明确列出了工业企业不仅要淘汰氟里昂,而且要进行回收,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对这些企业予以资金或技术的支持。

  德国ODS技术合作中心项目经理哈斯先生表示,德国对保护臭氧层削减任务的实施主要靠各州政府。主要措施包括:明确告知公众氟里昂淘汰期限和目标;原销售ODS产品的企业要回收旧有的产品,并进行更换,新的企业出售同类产品,要贴无氟里昂的标识;统一生产领域和海关、环保等部门有关臭氧层保护的标准和法规;对确实要使用ODS的单位,其排放和使用情况必须注册、登记使用或排放量等;从事ODS生产、销售、使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对违法者实行重罚甚至使之破产等。

  世界银行中国代表陈庆年女士表示,西方发达国家对从事ODS非法贸易处罚措施相当严厉,而中国对此违法行为只有2—3万元罚款。这一罚款额度显然是很久前的旧标准,与现实情况不符。

  《ODS管理条例》正在起草

  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透露,他们正在起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如果尽快通过实施,中国保护臭氧层将添一把锋利无比的“尚方宝剑”。

  王灿发表示,中国保护臭氧层正面临上述专家指出的种种困难。但是,这些困难都将成为中国尽快出台《《ODS管理条例》可行的有利条件。

  王灿发还透露,出台的这一条例,将解决法律适用范围问题,明确对消耗ODS对象的管理,确定回收ODS回收利用的费用和责任,确定保护臭氧层主管理部门等。届时,环保管理、执法部门将据此依法保护臭氧层。

  【又讯】(记者滑翔王慧琼)昨天下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家环保总局在深圳五洲宾馆联合召开发布演示会,宣布中国保护臭氧层地方培训战略在线培训系统正式开通(网址为http://training.ozone.org.cn)。这是联合国多边合作计划在全世界开发的首个在线培训系统,将面向我国公众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官员提供网络远程培训,预计2006年底前至少有2000名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该系统接受臭氧政策方面的培训。

  作者:记者王慧琼滑翔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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