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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举报“律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06:40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金镒

  9月8日,家住延寿县的王先生来到尚志市司法局基层科,他向该部门投诉了曾为他代理案件的尚志市为民法律服务所,希望在这里能够对自己受到的欺骗讨一个说法,同时也能退回支付给这个所的1万余元费用。

  生产受损,王先生异地请“律师”

  王先生居住在延寿县,全家靠他经营的一家油厂生活。在2003年王先生和几家公司陆续签订了一系列的供销合同。为了扩大生产量,他在2003年10月和北京设备中心签订了购销合同,购买了该中心的螺旋榨油机。但在投入生产后发现,这台机器的实际生产能力根本不是说明书中介绍的日生产能力3.8吨,只能达到40%。厂家也曾派专人来调试过,但是无济于事。王先生多次与厂家交涉,希望他们能赔偿因机器达不到生产能力而给他造成的损失,但都没有结果。于是,他来到尚志市,想找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来追回自己的损失。

  据王先生介绍,2004年2月29日,他来到尚志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服务所张主任在听取了王先生的介绍又看了机器产品说明书之后,告诉王先生这个官司可以打。王先生问张主任,那台机器已经退回厂家了,这官司是否还能打呢?张主任告诉他没问题,肯定能打!当天他们就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张主任指派所里的张某、陈某两位法律工作者去为他代理诉讼事宜,约定代理费为诉讼额度的10%。张某首先收了王先生6000元钱,名目是诉讼费和差旅费,并给他出具了借据。

  不久该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法庭认为王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判王先生败诉。在接到法院判决后,王先生认为这场官司无望打赢,准备放弃。可张、陈两位法律工作者却劝他,按理说他是能够胜诉的,因为对方在法院找了人。如果有足够的活动经费,他们也可以为王先生在北京的法院找到人。在他们的劝说下,王先生对官司重新燃起了希望。王先生按张、陈二人的要求交纳了包括“活动费”等总共17000元的费用。同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了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回到家乡后,王先生要求他们退回已经交纳的代理费,因为在代理之前张主任他们说过他的案子是应该获赔的。张主任口头上答应为他退费,但总是推托,到现在已经过去大半年了,王先生仍然没有拿到一分钱。

  主管部门:有欺诈、行贿、违规经营等嫌疑

  记者采访了法律服务所的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司法厅的基层处。这里的工作人员指出,如果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该法律服务所存在着数项涉嫌违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

  首先就是不出具正式发票。任何收费都应该给消费者出具正式发票,这种用字条充当发票的行为,属于违规经营。

  除了上述情况外,这家法律服务所很可能涉嫌更严重的问题。在收条的第一项上写明了“活动费12000元”,王先生被其中的一位法律工作者告知这钱是用来疏通法院内部关系的。如果他们把这笔钱真正用到了“疏通法院关系”上,那么就涉嫌行贿。如果他们把这笔钱据为己有,就涉嫌对当事人的欺诈。

  其后记者又联系到尚志市司法局,在找不到主管部门吴主任的情况下,找到了办公室人员。这里的人员称不清楚此事,等联系到吴主任以后再和记者联系。

  13日,举报人王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尚志市司法局的人通知他为民法律服务所准备将那笔“活动费”退给他,之后,该服务所和他签订了协议,在10月15日之前将全款付清。

  王先生在拿到协议书之后表示,不管自己的损失是否得到挽回,他都希望这样的法律服务所能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这样才能避免更多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提醒:找代理人一定要慎重

  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赵连勤指出,从王先生的举报中可以看出,他遇到了一个非正规至少是违规的法律服务机构。从王先生的事情上可以看出许多当事人对法律和法律服务机构不了解。

  很多当事人在遇到诉讼问题时,在找代理人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比如他们很难分清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之间、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间的关系。法律工作者不同于律师,他们在专业水准和代理权限等很多方面上与律师有着很大的差别。然而很多不知情的当事人把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统称为律师。

  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对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经营方面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的时候应时刻保持冷静尽量了解这方面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还有一点就是,很多当事人为了能够在诉讼中胜诉,对于代理人提出的用钱“疏通关系”等要求或是支持或是漠视,这都是不对的。代理人这样做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对于当事人也是没有好处的。而且这样做很容易使当事人受到欺诈。

  本刊将继续关注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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