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昌江两名村干部被开除党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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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8:09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梁振君通讯员陈德烈)身为“村官”本应为村民管好钱、理好财,然而昌江黎族自治县两名村干部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近日,昌江纪委对该二人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据了解,刘某和洪某均为昌江石碌镇保突村委会尼下村人。刘某从2001年11月至今年6月任保突村委会尼下村村民小组长,洪某则从2001年11月至去年11月任保突村党支部书记兼
另据了解,洪某在2002年至2003年间,和刘某、黄某等有关人员5次到县建行领取粤海铁路征地补偿费约12.8万元。村委会与村小组按四比六的比例进行分成,其中村委会分得3.95万元,不入账的有9200元。洪某从不入账的9200元中拿出4000元发放给村干部和五保户,余下的5200元没有经村委会讨论,也没有经镇政府领导批准,便擅自将这笔款项购买1部摩托车归自己使用。 作者:梁振君 陈德烈 (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