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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昌江两名村干部被开除党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8:09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梁振君通讯员陈德烈)身为“村官”本应为村民管好钱、理好财,然而昌江黎族自治县两名村干部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近日,昌江纪委对该二人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据了解,刘某和洪某均为昌江石碌镇保突村委会尼下村人。刘某从2001年11月至今年6月任保突村委会尼下村村民小组长,洪某则从2001年11月至去年11月任保突村党支部书记兼
村委会主任。2002年8月2日,刘某等人到县建行领出保突村委会土地补偿款2万元,然后进行分成,尼下村小组分到9700元,但刘某没有将这些钱交财务入账。2003年1月28日,刘某等人又到县建行领出保突村委会土地补偿款3.2万元,刘某亲自保管领到的钱,另将3300元分给王某,4900元分给保突村委会,上缴镇政府6000元,余款1.78万元刘某没有交给尼下村小组财务入账。刘某两次保管尼下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有2.75万元,除了给村干部购买摩托车等开支外,余下的7900元刘某占为己有。

  另据了解,洪某在2002年至2003年间,和刘某、黄某等有关人员5次到县建行领取粤海铁路征地补偿费约12.8万元。村委会与村小组按四比六的比例进行分成,其中村委会分得3.95万元,不入账的有9200元。洪某从不入账的9200元中拿出4000元发放给村干部和五保户,余下的5200元没有经村委会讨论,也没有经镇政府领导批准,便擅自将这笔款项购买1部

摩托车归自己使用。

  作者:梁振君 陈德烈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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