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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卷入交通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2:49 新闻晨报

  记者毛懿

  晨报讯碍于人情,王女士将自己的身份证出借给邻居办理摩托车行驶证,并拿到30元“好处费”。不曾想,以王女士身份证办理的摩托车一年后出了事,她本人被卷入了一场交通事故人身死亡赔偿纠纷案件。自觉非常无辜的王女士最终被认定必须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800余元。

  王女士与邻居谢某来往较多,去年6月,谢某向王女士借用身份证和户口簿,王女士顾及往日交情,只能同意。几天后,谢某归还证件时给了王女士30元钱作为答谢,并告诉她,摩托车公司的蔡某雇用他收集身份证件,提供给摩托车公司办理轻便摩托车行驶证,每收集一份身份证件将得到100元好处费,轻便摩托车卖掉后会过户给买车的人,出了问题将由摩托车公司负责。

  虽然觉得有点不妥,王女士当时还是收下了钱,并很快忘记了此事。去年8月,摩托车公司将包括用王女士身份证注册的10辆轻便摩托车一并转让给了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去年10月,江西来沪打工的黄某买下了用王女士的身份证件登记办理的那辆摩托车,开始载客做生意。一天深夜,黄某喝完酒驾车回家,急驶中撞死了正在路边行走的孙某。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此后找到了肇事轻便摩托车行驶证和所有人的王女士。今年5月底,王女士作为被告之一,一同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院,要求共同赔偿21万余元。

  根据规定,外地人士不得在本市申领轻便摩托车行驶证。摩托车公司和谢某为追求利益从事违规上牌活动,为黄某购买的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提供了条件。摩托车公司违规借用本市户口非实际购车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虚假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申办行驶证,其主观过错明显,而谢某违规办理行驶证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利,其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谢某和摩托车公司应承担各自赔偿责任。

  松江法院认定,虽然王女士没有参与摩托车公司违规上牌行为,但她在事后预见可能会发生问题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报警等措施阻止谢某和摩托车公司违规上牌行为,而是从中获取了利益,因此其行为也为事故发生造成了隐患。所以法院认定王女士也应承担1%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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