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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下楼摔死店老板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8:01 南京晨报

  晨报讯 顾客酒后下楼梯摔倒后不治身亡,饭店老板是否有责?

  3月8日上午,现年25岁的王宁前往丰县县城,为他舅舅的五金店开业前去贺喜。中午,王宁和其他亲友一起被安排到附近一家饭店的二楼就餐。王宁等10人一桌,席间他们共喝了两斤白酒、一箱啤酒。酒后大家一起离去,但王宁与同桌的刘君走出饭店后,又折回饭店二楼,继续觥筹交错,交谈一个多小时,此时楼上已没有其他人。然后两人在楼梯转弯平台
处分手,刘君先下楼离开。王宁因酒后走路踉跄,加之楼梯过高过窄,下楼梯时不慎摔倒,致使头部着地,血流不止,当即昏迷在地。饭店老板潘健知道后,急忙拨打120,王宁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系意外摔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因索赔未果,王宁的家属一纸诉状将饭店老板潘健推向被告席。近日,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宁作为成年人,酒后下楼梯不小心摔倒,自身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我国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10条规定:商店、酒店等公众性营业场所的楼梯踏步最小宽度是28厘米,最大高度是16厘米;而本店的楼梯台阶宽度只有24厘米,高度却达19厘米,狭窄高陡。该店作为公众性营业场所,其楼梯过高过窄,却未对顾客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致使顾客下楼被摔身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据此,法院依法判令潘健赔偿王宁的家属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文中人名系化名)

  作者:刘秋苏 束宇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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