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临时身份证“十一”启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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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8:17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据新华社电 公安部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这意味着,我国即将启用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新版临时身份证的样式与旧版有很大不同。
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上的号码是公民身份号码。而原《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则规定,临时身份证编号,在本县(市)、区一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按顺序排列。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而原《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则规定,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分为1年和2年两种。 《管理办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而原《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则将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范围限定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公民申领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