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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407万 银行行长无罪获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45 龙虎网

  【龙虎网讯】据法制日报报道,宁夏永宁建行原行长虽然存在玩忽职守的客观事实,却因未构成玩忽职守犯罪而获无罪释放。日前,此案以永宁县法院审理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又撤回抗诉告终。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3月至1997年2月,宁夏医药化工公司永宁化工厂以事实上不存在的公司为担保单位,向永宁建行提出贷款243万元。永宁建行原行长徐某先后6次决定为
其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至今尚未归还。1996年8月,徐某又擅自要求本行职员将原银川市郊区供销社安达土畜产公司账户上的66万元转到私人账户上,造成该公司资金流失。1997年7月,徐某未经严格审查,被马某以虚假营业执照骗取贷款40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徐某在担任永宁建行行长期间,没有正确履行行长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将企业账户上的款项划到他人账户上,违反贷款通则发放贷款,先后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407万元。

  永宁县法院审理此案认定,宁夏医药化工公司永宁化工厂不能归还贷款,有受国家政策影响的因素存在。同时,银川市中级法院并未对该企业的财产采取变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清偿贷款,不能就此认定为贷款无法收回。此外,徐某虽曾擅自决定将安达公司的66万元贷款转到私人账户上,但也签署了经双方协商好后方可动用的批示,并未使贷款流失,是银川市中级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执行了该款项。在对马某的追贷过程中,徐某采取了补救措施,扣押了马某的挖掘机。但在其离任后,挖掘机却被马拉走,责任不应由徐某承担。

  永宁县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玩忽职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并未给企业和银行造成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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