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的要收“过节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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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0:09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3585000热线9月19日讯(实习生 郝玲 马志鹏)9月17日,张店的张先生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竟被要求付“过节费”,张先生对此十分不解,于是投诉到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9月17日21:40许,张先生在张店西六路与共青团西路交叉口处搭乘一辆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共青团东路和东四路交叉路口时未到22:00,计价器显示7.70元,但司机说起步费
9月19日10:00许,笔者从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了解到,出租车没有所谓中秋节加收“过节费”一说,该出租车的收费是不合理的。运管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调查此事,若查证属实,将对该司机作出相应处罚。 淄博市物价局提醒市民,出租车收费都要以计价器为准,所谓“过节费”是不合理收费,乘客可以拨打淄博市物价检查所举报中心电话12358举报。(a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