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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游走失一名旅客,南京一旅行社赔了1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5:49 南京报业网

  【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陈晓报道

  三位旅客随团赴日旅游,期满回国却少了一人。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根据合同将南京一家旅行社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南京旅行社除支付团费16800元外,还需赔偿上海旅行社保证金15万元。

  今年3月,南京一旅行社与上海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办理三位南京旅客赴日本旅游。就在到达日本,准备集合入境时,其中一位旅客在日本机场神秘失踪。之后,上海旅行社方面只好向机场内警察局作了行踪不明的报告。

  依据两家旅行社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担保函,“如客人在日本发生如下情况:擅自离团;擅自推迟日期及航班回国;滞留不归;未跟团同进同上。南京旅行社将此3人团费连15万元保证金支付给上海旅行社作为补偿。”上海旅行社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保证金以及参团费。

  南京旅行社认为条款是在存单上设定的质押,担保的责任应是连带责任,旅行社应当先向失踪人要求赔偿。并且认为在旅客失踪的这事件中原告应该存在比被告更大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但双方间并没有形成担保关系。该份函件虽然名称是担保函,实际上是在被告送来的游客出现上述四种情形时,对于原告声誉、出境游的资格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双方合同关系的补充条款。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团费16800元和保证金15万元。

  据了解,无论是日本方面还是国内旅游管理部门,都没有规定赴日旅游需要支付保证金,那为什么旅行社还要游客支付这么一笔押金呢?省中旅负责出境游的丁总表示,旅行社向赴日旅游的游客收取高额保证金已经成为业内普遍采用的方法。丁总介绍,一旦游客在赴日旅行的时候非法滞留,日本大使馆有权终止该旅行社日本游业务的资格。而且国内的旅游管理部门也开始因为游客走失处罚旅行社了,一般年底旅游局会统计各家旅行社游客走失的数量,走失人数靠前的旅行社将会被责令停业整顿。这对旅行社来说是致命的。为了避免自己成为替罪羊,各家旅行社只好要求出境游的旅客在出国前支付一大笔保证金。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出境游都需要保证金,丁总介绍东南亚游就不需要押金。但是欧洲游、特别是日本游都需要,这是因为很多人想借助旅游偷渡到这些国家。而且押金数也不固定,旅行社的熟客、老年人、有单位担保的,旅行社会考虑减少押金数额。旅行社之间合作,也有保证金制度。旅行社将游客交给其他旅行社办理出境游,或者先将押金打到对方账上,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没有法规规定出境游必须要交押金,但是丁总表示这是经过游客、旅行社双方同意的,游客不想支付押金,只能另外选择旅行社或者取消出游。他认为,本案就是很好的例子,不收押金旅行社宁可不赚钱,也不愿冒风险。(4版《民生通道》)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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