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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给女儿改名不随父母姓被公安部门拒绝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23:49 沈阳晚报

  给女儿改名,新起的名字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结果,派出所没有受理。当父亲的认为公安机关未履行职责,便提起了行政诉讼。官司经过了两级法院,都被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何被驳回?派出所为啥没有受理这一改名申请?9月20日,记者采访了此事。

  改名申请遭拒

  今年11岁的尚丹是苏家屯区某小学的学生。2004年10月19日,尚丹的父亲向苏家屯湖西派出所提出变更女儿姓名的申请,并提交了申请书和女儿学校介绍信各一份。尚先生要求将女儿改名为“周小婷”,对这一改名要求,派出所没有予以受理。尚先生认为,苏家屯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状告公安被驳回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周小婷”既不是的父姓也不是母姓,不属可变更的姓氏范围,请求变更姓名的申请也不符合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当前户口管理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予以变更姓名的情况,原告请求公安局履行变更姓名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一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老爸为啥输官司?

  判决后,尚先生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子女的姓氏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派出所拒绝更改姓名缺乏法律依据。不服判决的尚先生提出上诉。沈阳中法二审后认为,《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只可以在父母的姓氏中选择其一加以继承,不可随意选择他姓。改名的范围不能超出这两者,才能保持其传承性,也符合人们对子女姓氏传承的普遍认知。从户口管理工作角度来看,姓只能为父姓或母姓,也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户籍管理制度,故公安机关对上诉人姓名不予变更,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尚先生为女儿所改的名字,虽不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但也不为法律所允许。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本报记者 王野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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