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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状告公安局 非要女儿姓耶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04:50 辽沈晚报

  认为自己是契丹后裔的法官律某,想让女儿改姓耶律,公安局不给改,律某以“行政不作为”将沈阳市苏家屯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律某11岁的女儿本来有个很特别的名字,但孩子自己并不喜欢这个名字。律某是个历史迷,他研究了家族史之后,认为自己是契丹族的后裔,就想让女儿改姓“耶律”,并取了个新名字,女儿听了这个名字也很喜欢。

  2004年9月份,律某到当地的湖西公安派出所填写了改名申请,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手续。10月份的时候,他得到了回复:女儿的改名申请没有获得批准。派出所认为,孩子只能随父姓或者母姓。律某又找到了负责审批更改姓名事宜的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也得到了否定的答复。

  律某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女儿的姓名权。2004年底,他向法院起诉苏家屯公安分局不作为。律某认为,《婚姻法》只是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母姓,而没有规定子女必须随父姓或母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他女儿的基本民事权利。

  于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耶律不属可变更的姓氏范围,律某为女儿请求变更姓名的申请亦不符合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当前户口管理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最后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律某要求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履行变更姓名职责的诉讼请求。

  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律某有申请变更姓名的权利,苏家屯区公安分局亦有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姓名予以变更的职责,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本案中,律某为女儿申请改姓的请求,虽不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但亦不为法律所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习惯上以及正常情况下,在正常的自然家庭关系中,姓只能为父姓或母姓,改的范围不能超出这两者,才能保持其传承性,亦符合人们对子女姓氏传承的普遍认知。从户口管理工作角度来看,姓只能为父姓或母姓亦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户籍管理制度,所以,苏家屯区公安分局不给律某的女儿改姓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沈阳市中法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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