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商定自伐林木村主任担责被判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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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07:05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讯东宁县一农村村委会为了给村民谋取利益,集体商定到本村的集体林中采伐林木,由于没有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触犯了法律,负有主要责任的村委会主任被法院以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了徒刑。 今年年初,东宁县道河镇通沟村村委会主任赵某为解决村民制作黑木耳菌所需锯末的木材原料,申请该县林业局审批后取得采伐许可证,按标准和规定实施了采伐。但没有满足
日前,此案经东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东宁县法院认为,被告道河镇通沟村村委会虽然为了集体和村民利益,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已经构成盗伐林木罪。而村委会主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于是,判赵某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处通沟村委会罚金人民币5万元。(黑龙江日报) 作者:谭迎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