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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房产无端多更名费 业主可拒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0:52 桂龙新闻网

  更改房产的业主名字本来是业主和房产局之间的事,但因办理转移手续必须具备房开公司的一份合同、一纸同意书和一张发票,房开公司就能向业主收取“更名费”吗?记者采访得知,如购房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业主可以拒交这项费用。

  黄先生因长期在外出差,今年6月托朋友在柳州市某楼盘买了一套房子,将于今年9月底交房。由于当初办理买房手续时所用皆为朋友的证件,因此业主也是朋友的姓名。9月初,
黄回到柳州,打算把业主改为自己,以便日后能领房产证。然而,当黄向该楼盘的开发商提出此要求时,对方称,他须交2000元的“更名费”。黄对此非常不满,认为房开公司乱收费。

  昨日,记者来到柳州市行政办证大厅房产分厅,采访了负责办理商品房房产转移手续的工作人员覃先生。覃称,房开公司将业主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资料送到房产局备案后,如果业主这时提出房产转移,只需出具由房开公司开出的房产转移同意书,业主与房开公司重新签的一份购房合同及新的购房金额发票,然后按业主购房面积交纳每平米6元的手续费即可。

  那么,房开公司向黄收取2000元的“更名费”的做法合理吗?记者采访了柳州市物价局吴科长,吴称,对于“更名费”,物价部门目前尚未出台一个完全具有可考性的标准。这项费用该不该收、收多少,关键在于业主和房开公司所签的合同,如果合同上规定了此项条款及收费金额,业主转移房产时就得按合同办;如果合同上没有规定,业主就不须交。房开公司若强迫业主交纳,业主可向法院起诉。

  随后,记者从该房开公司财务负责人郭某处了解到,合同上并没有规定有关转移房产的条款。当记者向郭转述物价部门的意见后,郭先是沉默不答,过了一会儿才说,可以考虑不收,2000元对公司来说不算什么。

  来源:

  南国今报 选稿:见习编辑王香菊 作者:方凤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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