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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里,又要吃“馅饼”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1:09 温州都市报

  陈东南

  马上就到十一黄金周了,相信已经有很多人在计划着出游、购物了,与此同时,商家也纷纷使出浑身解数,准备大赚一场,与往年一样,返券、馈赠礼品、打折、免费服务等将要粉墨登场。面对这么多的“馅饼”,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还要跟往年一样提心吊胆、小心翼翼,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因为大多数的“馅饼”要我们自己埋单。

  这里说的“馅饼”有这么几种形式:

  1、返券:这是商家惯用的招数。“买×送×”大部分得的是现金抵用券,但如果消费者真拿到了返券,也就等于掉进商家设置的连环消费的陷阱。推出这种购物返券,目的就是要消费者为了返券疲于奔命。当消费者获得赠券后,就会继续购物,但往往要加一些钱才能买上想要的东西,最后才发现,自己买的东西很多用不上。事实上,商家很多促销手段都是利用了消费者贪图小便宜的心理。

  2、“买一送一”,从字面理解应是买某一商品送同一商品,然而实际上商家送的却大多是你不需要的小商品,有时甚至以次充正品。

  3、降价打折,即抬价后再打折。商家打折前提高了商品的售价,消费者想趁节日淘便宜货,那就上了当啦。

  4、免费消费:顾名思义商家请客,顾客掏钱。如免费品尝、免费试用、免费拍照等,这是精明的商家又一促销术。如免费照相,消费者却被告之照片的底片不能拿走,要拿底片,就得拿钱来;再如免费美容,当进行过程中时,消费者就被告之某个产品是不免费的,让你不得不乖乖掏钱。

  5、最终解释权:商家最后的法宝。无论是商场打折、降价、返券,还是酒店推出的优惠券,一般都附有“本店保留对此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如某些酒店在促销优惠券中写道,“节日期间消费一律半价”。但当消费者结账时却发现并未全部按5折计算。服务员解释说,酒水均不参加活动,并指着广告下面一行小字:本店有最终解释权。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

  我国《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经营者在行使“最终解释权”时,只能以大众常识作为参照对象,任何想利用“最终解释权”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也跟往年一样,我们总会接收到这样那样的提醒,“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而轻易掉入商家的“陷阱”等等,其实,还是有很多人在实际消费过程中都遇到过不同程度的“馅饼”“陷害”,有的人甚至因此反而成了“法律专家”。这就让人纳闷了,我们的有关部门怎么就这么忍心?面对年复一年出现的“馅饼”,难道还要我们继续“深造”下去?陈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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