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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设在路口阻碍视线,引发车祸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1:32 南京报业网

  【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陈晓报道 两车相撞引起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却将路边广告牌的所属单位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受害者家属认为,这幅广告牌影响了司机的视线。

  2004年5月25日下午2点多,一辆小轿车沿着宁溧路由南向北行驶,在江宁开发区殷巷变电站附近,与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大货车相撞。轿车一名女乘客李娟(化名)颅脑被撞,生命垂危,成了一个“植物人”。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但受害者李娟家属同时发现,酿成惨剧的重要原因可能是路旁的一幅高大的户外广告牌,它遮挡了两机动车驾驶员的视线,两人因此都没有看到对方。前不久,李娟的家属将货车、轿车的驾驶员及车主、“肇事”户外广告牌的单位某热电厂一股脑儿都告到了江宁区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赵娟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139万元。

  在江宁区法院的法庭上,该广告牌的主人某热电厂认为,他们竖立的广告牌是经过规划部门合法批准的,是合法建筑物。更重要的是,交警部门在对该事故进行认定时,只指定了大货车、小轿车驾驶员的责任大小,压根没提广告牌的事。

  在法庭调查阶段,受害者家属提出,事故发生当天,南京某电视台曾赶赴事故发生地现场了解情况。随机采访了在此路段行车的驾驶员,结果多名驾驶员一致认为:这块广告牌是影响了行车时的观察视线。家属请求法庭向电视台调阅这段录像,作为判案参考。他们认为,在特殊地段(交通要道十字路口)设立户外广告,仅仅有规划部门审批是不够的,按照相关文件,它至少还需要市容部门、交警部门的审批或同意方可;即使退一步讲,该广告牌是合法的,也不应成为推脱其侵权责任的借口。法庭调查还发现,规划部门的批准图上显示,户外广告牌应距离两条道路15米之外,然而现场的广告牌就竖立在路边。家属据此认为,这处广告牌“纂改”了规划部门的原意。法庭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表示,将择日公开宣判。(4版《民生通道》)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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