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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竟被给予旷工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1:59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84686500热线报道】金陵晚报记者 钱建芬

  试用期员工因为不满工资待遇,提出辞职。奇怪的是,该员工在得到公司同意辞职后,在办理退职手续期间,还被公司给予了一天的旷工处罚,要扣3天的工资。

  昨天,熊先生向本报投诉称,8月22日,他通过人力市场应聘到了位于栖霞区迈皋桥附
近的南京乐邦电子有限公司做调试工作。“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是900元/月。试用期满后,再签劳动合同,工资涨到1000元/月。另外每月有50元的交通补贴。”熊先生说,当时公司是这么向他口头承诺的,于是他到该公司上班了。

  9月14日,结算8月份工资的时候,熊先生却从公司财务室和人事部门得知,他的试用期工资是800元/月,试用期要3个月。“我很气愤,当天就向公司领了《辞职会签单》申请辞职。”熊先生说,公司在9月15日同意了他的辞职,各部门在他的《辞职会签单》上签字结算了他的工资,即“9月份加班18.5个小时,8月份加班11小时。8月22日开始上班,8月考勤8天,9月考勤10天。工资总额是749.9元。工作服已交,员工手册、文具用品已交。”

  9月16日,熊先生去财务室领工资,但财务室工作人员却要下个月10日再给,让他先把《辞职会签单》交上来。熊先生犹豫了,他觉得没有这份单子,以后如果公司不给工资,他手上就没有证据了。所以,熊先生没有把《辞职会签单》交上去。没想到,昨天,公司突然贴了一张通告,称他没有把〈辞职会签单〉交给财务部,所以要给他一天旷工的处罚,扣除3天的工资。

  “都已经辞职了,公司怎么还算我旷工扣我工资呢?还有,我保留《辞职会签单》,是想保留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我也不需要这么做了。”熊先生说。

  南京乐邦电子有限公司办公室行政人事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新进员工的试用期都是3个月,试用期工资是800元。熊先生称“试用期1个月、工资900元”的说法可能是他听错了。

  为什么给予熊先生旷工的处罚?工作人员说,是因为熊先生不愿意公司把工资打到卡上,非要现金结算,还把《辞职会签单》抢走,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他们公司这么做的目的,是要他赶快把《辞职会签单》速交公司,财务好早些结账。

  对此,江苏南京华庭律师事务所刘爱中律师认为,按规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其次,现在劳动者已经书面提出了辞职,而作为用人单位也已经答应了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双方现在是正在办理退职手续,这段期间劳动者已经没有到单位履行工作职责的义务。

  最后,经过记者协调,南京乐邦电子有限公司王总经理称,熊先生尽快来公司交《辞职会签单》,他们保证按规定把工资支付给熊先生,不会算他旷工了。

  (编辑 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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