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教师猥亵多名小学女生被判刑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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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2:53 兰州新闻网 | |||||||||
兰州晚报讯 身为人民教师的佘元(化名),利用其带六年级数学课的机会,对班上多名女生进行猥亵。城关区人民法院以佘元犯有猥亵儿童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佘元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记者获悉,这起引起社会关注的“败类教师”案已画上句号。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审裁定驳回佘元的上诉,维持原判。 匿名信揭开败类教师案 今年30岁的佘元,汉族,家住兰州市,逮捕前是我市城关区某小学任数学教师。 2004年9月的一天下午放学后,该校六年级6名女生向班主任老师反映,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 2004年11月30日,佘元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佘元于2003年3月至10月期间,以讲作业题、改错题等为由,将一名女学生滞留在办公室内,先后6次对该女生以摸下身、摸乳房等方式进行猥亵。同年9月至2004年9月期间,佘元以上述同样手段,再次将5名女学生分别滞留在办公室内,以摸下身、看下身等方式进行猥亵。法院认为被告人佘元多次猥亵多名儿童(经查,6名受害儿童在2003年时均未满12岁),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我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佘元有期徒刑3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佘元不服,以其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体罚学生的情况,是学生串联起来故意陷害他,一审认定其犯罪证据不足等为由提起上诉。其辩护律师则认为,一审判决中采用的证据均是孤证,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 “败类教师”上诉被驳回 佘元上诉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上诉人佘元猥亵多名女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出示并经过质证。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故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审查属实,予以确认。对佘元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理由,二审法院查明有多名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证实佘元多次猥亵受害人的事实及手段相互印证,与涉案学校证人证明学生反映的情况相一致,并非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所提的孤证,故其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律师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佘元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记者感言 要教会孩子保护自己 家长总是教育孩子:“要听老师的话!”这一教育理念无形中使教师在孩子心中树立了权威地位,导致孩子认为“老师做什么都是对的,对老师要绝对服从”等错误观念。 正是由于孩子在教师面前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形成教师对学生的绝对支配地位,从而导致一些心怀不轨的“败类教师”将淫亵黑手伸向祖国花朵,而遭到侵害的孩子却不敢说“不”字,更不敢将受到侵害的事告诉学校和家长。如果不是因为几个受到伤害的孩子勇敢地告诉老师,不知道“败类老师”还会伤害多少孩子。 主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透过此案可以看到,教育部门在管理学校特别是教师队伍上责任重大,也暴露出相关部门在管理上的一些漏洞。其次,家长向孩子灌输“老师绝对正确”的观念后,却很少告诉孩子应该怎样保护自己。因此从家庭角度讲,家长应当对孩子特别是女孩子进行早期防范性侵害进行教育,比如告诉孩子不要单独和男性(男教师也不行)在一起,绝对不能让他人看或抚摸自己的身体,在遭到不法侵害后一定要及时报告学校和家长等,只有让孩子明白怎样保护自己后,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孩子的安全。 作者:首席记者张嬿 通讯员潘志翔 兰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