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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摔成重伤 工友 雇主 装饰公司谁负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3:10 金豹网-锦州晚报

  装修过程中,因同事登上高凳导致自己从上面摔下来并落下了残疾。出院后受害人费凯将装饰公司、雇主张博文和同事刘小龙一起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

  案情:

  家住凌海市松山镇的老木匠张博文与市内某装饰公司是多年的合作伙伴。2004
年8月,装饰公司将其承揽的一大学教学楼木工吊顶工程承包给张博文,于是张师傅便带着所雇的几名木匠开始了施工。

  8月13日下午3点多钟,在二楼一房间内做吊棚工作的木匠费凯正坐在两米高的凳子上等着同事取料回来。这时,在另一工作间工作的木匠刘小龙走过来向费凯要铅笔。言语间刘小龙跳上高凳,没想到二人却都从高凳上摔了下来,费凯被严重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摔伤造成费凯腹部闭合性损伤、肠系膜上动脉血栓、十二指肠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医院在全麻下对费凯行空肠部分切除术、空肠十二指肠侧侧吻合术。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

  费凯出院后便一纸诉状将装饰公司、张博文、刘小龙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三方赔偿其因摔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102205.3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讼争焦点:

  一、承担本案赔偿义务的主体及责任比例的划分。

  二、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是否支持。

  装饰公司辩称:费凯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雇用关系。大学的装修工程是由张博文承包、装修的,费凯是张博文雇用的,与我公司之间没有雇用关系;费凯的伤害结果是由费凯与刘小龙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应当由该二人共同承担。

  张博文辩称:费凯起诉我为被告无任何证据和理由。2004年8月13日下午,费凯摔伤之后,我向费凯了解的情况是:刘小龙向费凯借铅笔,费凯说没有。刘小龙就上凳板拽到费凯,使二人掉下,摔在地上,同时刘小龙还压在了费凯的身上,致使费凯受到了伤害,与我工地工作无任何关系。

  再则,刘小龙与费凯根本就不在一个施工现场,也没有任何人叫刘小龙到费凯的工作现常而刘小龙工作时间到别人的工作场所取闹,致使费凯摔伤,因此,使费凯摔伤的后果全部应由刘小龙负责,而与我无关。综上所述,我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望法庭根据事实与证据,作出公证的判决。

  刘小龙辩称:我上费凯坐的高凳目的是为了要回我借给原告的铅笔,是为了完成雇主的工作。费凯的伤非我所致,我无任何过错,故我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费凯受雇于张博文,为装饰公司装修受伤,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张博文赔偿,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古塔法院:装饰公司不负责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刘小龙与费凯不在同一施工现场,是其自行来到原告施工现场,而且刘小龙向原告要回铅笔,根本没有必要上高凳去取,应当认定刘小龙上高凳与原告从高凳摔下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费凯的损害后果刘小龙应负赔偿责任。

  对于张博文来讲,刘小龙与费凯均为其雇员,且处在学徒当中。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法律上界定雇员侵权或被侵权后雇主承担的是替代赔偿责任,即无论雇主有无过错、过失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张博文在管理中对费凯工作时使用的高凳固定是否妥当,以及刘小龙与费凯均系刚参加劳务的学徒工,对其选任、监督管理上都存在疏忽的问题,以致于上述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张博文作为雇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再根据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的大小,向刘小龙另行追偿。

  对于装饰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本案费凯的损害后果系因刘小龙上高凳造成,非因安全生产问题而引发,且张博文系多年的木工。根据木工活大多在室内进行、手工完成的特点以及与装饰公司多年的合作关系,加之木工市场的行业习惯,可以证实张博文具有木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故装饰公司作为发包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问题。因刘小龙的过错行为造成了费凯八级伤残的后果,造成费凯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侵害了费凯的身体健康权,且后果较为严重,给费凯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对费凯此项请求应适当支持。

  近日,古塔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装饰公司不负责任,刘小龙将支付给费凯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70581.51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000元,张博文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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