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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来的房子真烫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4:31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储智君)昨天,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受贿案,因为有经济往来便收受他人一套房产的一名国有公司经理,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今年55岁的被告人田某,是本市开发区某综合贸易服务公司的经理,该公司隶属于原天津铁路分局塘沽车站。2002年1月4日,被告人田某在任某综合贸易服务公司经理期间,与
时任某实业公司经理的郭某(已判刑)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其间,郭某表示要为田某之子购买一套住房。2002年1月31日,郭某背着田某带田某之子到塘沽区宁波道一售房处选看住房,同时以田某之子的名义订购了一套住房,并交纳定金1万元。当晚,田某之子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父亲。2002年3月份,某综合贸易服务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煤炭仓储协议。2002年3月10日,郭某和田某之子一同到房地产公司,田某之子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取了钥匙。当日,田某之子将该合同及房钥匙交给父亲。2002年3月11日至2002年10月29日,郭某以田某之子的名义分几次交齐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6万元。2002年4月5日,某综合贸易服务公司又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2002年9月份,田某对上述商品房进行了内部装修。2002年10月30日,某综合贸易服务公司和某实业公司达成了联营协议。同日,郭某将购房人名为田某之子的发票交给其本人。2003年10月份,天津分局对塘沽站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时,发现某实业公司拖欠某综合贸易服务公司货款。后塘沽站责成被告人田某找郭某催要货款。随后,被告人田某和郭某分别代表各自公司签订还款计划,限定2003年12月31日前,某实业公司偿还某综合服务贸易公司部分货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田某在郭某未能按计划归还货款时,担心其收受商品房的事情败露,经和郭某商定,于2004年1月5日将上述商品房连同部分家具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卖给塘沽区一居民。同日,被告人田某与郭某一道将卖房款以归还货款的名义转入某综合贸易服务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身为国有公司经理,在与某实业公司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2004年2月11日,田某因签订合同失职被骗问题被原天津铁路分局纪检委审查,其间,田某主动交代了受贿罪行,应认定是自首;田某在未被审查前已将受贿所得房产变卖并将变卖款用于归还货款,应该视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据此,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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